北方網消息:一對夫妻分居後,孩子的母親除要求孩子的父親給付撫育費外,還要求其在孩子滿2歲後每月給付一半教育費。日前,本市和平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駁回了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
幼兒小貴出生於2004年2月22日。在小貴出生前約一個月的時候,他的父母因發生矛盾而分居。2月29日,小貴出生一週後,其母劉女士找到小貴的父親趙先生,商談小貴的撫養問題。雙方約定,小貴隨母親生活,其父趙先生2004年3月至9月每月給付孩子撫養費800元。但趙先生僅依約足額給付了四個月的撫育費。6月的撫育費因經濟困難只給付了300元,餘款均未給付。對於小貴今後的撫育費,據小貴的母親劉女士講,她曾與趙先生電話協商。雙方口頭約定,由趙先生從2004年10月起每月給付孩子撫育費600元,小貴的醫藥費和臍血保險費480元由父母均擔,醫藥費以醫院出具的單據爲準。將來小貴2歲後,他受教育的費用每月按600元計算,由趙先生每月承擔300元。
趙先生在法庭上表示,作爲父親他願意承擔撫養子女的責任。但由於自己沒有工作,所以每月只給付孩子100元撫育費。對與孩子母親協議約定的義務,他同意依約履行,並願意承擔孩子實際發生醫藥費的一半。但趙先生辯稱他在小貴出生時,已給付劉女士1萬餘元,並當庭提交了相應的6份收條。對於孩子的臍血保險費,有證據表明他曾付出2700元。至於小貴今後的醫藥費和教育費,趙先生認爲並未實際發生,且與本案無關,所以不同意給付。
法院經審理認爲,父母對子女負有法定撫養義務,小貴的父母在婚姻關係存續的情況下因發生矛盾而分居,但不應影響孩子的正常生活。被告趙先生同意依約給付撫育費,並承擔現已發生的孩子醫藥費,法院一併照準。關於撫育費的給付數額,法院認爲被告趙先生雖強調其現無職業,但其具有勞動能力,所以他給付100元用來養育幼兒的標準,顯系過低,應適當增加。至於要求趙先生給付小貴今後臍帶血保險費的訴請,因不屬於父母的法定義務,所以法院不予支持。對於要求被告承擔小貴二週歲後的一半教育及醫藥費用的訴請,法院認爲應待實際發生後另行予以確認和解決。法院經審理後,准許被告給付原告拖欠的2100元撫育費,並判令被告每月給付原告方撫育費350元。對於原告其他請求,法院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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