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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國第一次經濟普查進入最關鍵的登記填報階段。但是,在普查準備階段發現,少數普查對象對普查工作不配合、不支持,甚至不願如實、按時提供普查資料。有的地方爲了掩蓋矛盾,要求普查數據與歷史數據相銜接,人爲修改普查數據。個別普查機構、普查人員不加抵制,甚至參與弄虛作假。這些行爲,違反了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工作紀律。如果不加以堅決制止,將會嚴重影響普查數據質量,導致普查失敗,國家爲此所投入的大量人力、物力、財力也將付之東流。
國務院高度重視經濟普查工作,在《關於開展第一次全國經濟普查的通知》中,要求各級經濟普查機構、監察機關和統計部門要充分認識經濟普查活動中違紀違法行爲的嚴重危害,高度重視,密切配合,加強對經濟普查活動的監督檢查。對下列違法行爲,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和《全國經濟普查條例》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
(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體經營戶拒不接受普查,不如實、不按時向普查機構、普查人員申報或填報普查資料的;
(二)普查機構、普查人員不爲普查對象保密,將普查資料用於普查以外目的的;
(三)任何單位以如實填報的單位和個人普查資料爲依據對其實施處罰的;
(四)地方、部門、單位的領導人以及普查機構自行修改或強令、授意篡改、編造普查數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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