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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網消息(通訊員吉學剛):消費者李某在天津市一家電器連鎖公司以近4千元的價格買了一臺電腦,使用了10個月後,電腦軟件、硬件出現故障,免費維修後可以正常使用,但是李某還是將電腦經銷商告上法庭,要求商家換貨或退貨,並賠償其百餘元長話費、寬帶費。經和平區人民法院依法一審判駁。
2003年1月25日,消費者李某在某電器公司的一家連鎖店,購買了一臺電腦,售價3999元。2004年7月19日該電腦因軟件故障送廠家維修,同年8月18日因顯示器屏幕閃爍並偶爾變暗更換主板,8月24日因無法上網更換網卡,9月1日及9日因軟件故障經廠方售後服務部維修,均已得到解決,並得到李某在售後服務記錄單上簽字認可。2004年10月31日,售後服務部致函李某聲明:一年後有故障應送至維修部修理。當日,李某回覆被告電器公司不同意函件所述解決辦法。後李某起訴,要求被告電器連鎖公司爲其更換一臺電腦,或退還全款,並賠償其所花的長話費,寬帶費134.43元。
法庭上,被告電器連鎖公司辯稱,李某於2003年1月購買電腦,2004年7月第一次要求維修,當時已過1年保修期。根據電腦“三包”規定,對硬件、主板等質量問題7日內可退換,保修期間經兩次維修還存在質量問題可以退換。原告的電腦只是軟件故障,並經免費維修後可以正常使用,故該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庭認爲,原告李某所購電腦在2004年9月份發生軟件故障,經廠方售後服務部維修後,故障均得到解決,並得到原告在售後服務記錄單上簽字認可。現原告所述其電腦故障,無相關部門檢測記錄加以證明,並且不符合《微型計算機商品修理更換退換責任規定》所規定在三包有效期內因相同性能故障兩次修理無法正常使用,可以退貨或換貨的條件。由於原告的訴訟主張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據此,和平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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