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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房屋的附屬設施存在安全隱患,導致承租人僅入住一天就意外死亡。記者今天獲悉,北京東城法院對這起房屋租賃糾紛案,作出經紀公司賠償死者家屬各項損失11萬餘元的判決。
北京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與房屋產權人王某簽訂了出租房屋委託代理合同,約定王某將自己的樓房交由經紀公司出租。2003年11月20日,經紀公司將該套樓房以月租金1850元的價格出租給了孫某以及朋友租住,並收取了孫某的6個月租金11100元。孫某及其朋友于當日即收拾房屋入住,並在當晚10時左右分別使用該房內的燃氣熱水器洗浴。第二天早上8時左右,孫的朋友發現孫某死亡,報警後馬上通知了經紀公司。經過刑警現場勘察,發現由於原房主提供的強排式燃氣熱水器沒有安裝強排管道,造成一氧化碳在室內循環,導致孫某中毒所致。爲此孫某的父母將經紀公司告上法庭,認爲被告作爲出租方應保證房屋內的電氣設備沒有安全隱患,被告沒有盡到應盡的義務,不僅要求返還租賃費11100元,而且要求經紀公司賠償急救費、屍檢費以及精神損失費等共計16萬餘元。
東城法院經審理認爲,孫某的死亡與被告提供的房屋內的附屬設備存在安全隱患有一定因果關係,被告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要求返還未使用期間的房屋租金理由正當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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