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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1999年底開始的農村電網改造在給浙江麗水農村帶來福音的同時,也給這一地區帶來了一場反腐風暴:從2004年初到10月,當地檢察機關共立案查辦電力系統中涉及農網改造的案件22起,有14人因貪污賄賂被判刑,還有一些案件正處於偵查起訴階段。
一場減輕農民負擔的及時雨,何以演變成一場電力系統內衆多不法分子的饕餮大餐?
“草臺班子”把工程包給了“游擊隊”
拉開麗水農網改造系列案件大幕的,是麗水市松陽縣電力實業公司下屬承裝公司經理李世旺受賄案。
工程安裝是農網改造中的一個重要環節,由於麗水地處浙南山區,地形複雜、施工難度大,因此工程安裝費用在整個農網改造的資金中佔有相當大的比重。“肥水不流外人田”,當地電力系統把工程的大部分都交給了下屬的電力公司,而電力公司又把這些工程交給了下屬的承裝公司。李世旺作爲承裝公司的代表,與其所屬的電力實業公司分別於2001年和2002年簽訂了兩期工程的承包合同。據檢察機關介紹,這兩期工程共涉及金額3000多萬元。
然而,李世旺的承裝公司根本無法接手如此之大的工程,除了自己這個經理,李世旺的手下只有個把懂些業務的技術工人,於是這個連財務人員都沒有的承裝公司不得不將兩期工程分解成30多個子項目,分包給衆多的施工隊。
根據檢察機關的調查,在這些形形色色的施工隊中,有些具備一定的資質,而有些就是個體電工,根本沒有任何施工資質。“承裝公司經理”的通常操作手法是,先把20萬元的工程款壓到16萬元,然後再從16萬元的款項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回扣,先壓下來的4萬元是承裝公司的利潤,而回扣就直接進了承裝公司經理的腰包。
從2000年到2004年,李世旺利用手中的工程發包權,共向5位電力安裝承包人收取回扣共計22.834萬元。2004年6月,松陽縣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李世旺有期徒刑6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5萬元。
在麗水農網改造系列案件中,一些處於“敏感部位”的電力部門工作人員也參與到工程發包的權錢交易之中。麗水電業局基建處原職工應軍利用自己負責工程預算、預付款支付、工程驗收和工程結算等便利,向當地龍泉和景寧的農網改造部門推薦施工單位,從中收受賄賂6.4萬元。
麗水市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的有關負責人指出,電力系統對農網改造工程基本上實行壟斷經營,將農網改造工程劃分成若干個子工程,這些投資上百萬的子工程沒有進行招投標,而是被公司負責人以指定形式發包給個體電工,如此暗箱操作,極易引發權錢交易。
4名電力物資公司經理被判刑
繼李世旺案之後,成爲麗水電網改造系列案件“第二案”的劉永華受賄案也發生在松陽縣。但和李世旺有所不同的是,劉永華是松陽縣電力實業公司下屬物資公司的經理,從2000年到2004年2月,這位掌握着物資採購權、被供應商多方追逐的“大紅人”共受賄23.99萬元,由此成爲麗水農網改造系列案件中“物資公司經理”受賄案的典型。
事實上,早在農網改造開始之前,電力部門就已經注意到這些掌握着物資採購權的經理們,因此作出了幾項規定:大宗物資由地市級電力部門統一採購,小額物品可由縣電力局自行採購;確定電力物資的基準價,減少乃至杜絕採購中產生腐敗的空間。
然而,這樣的門檻根本擋不住物資供應商的糖衣炮彈,由於競爭異常激烈,物資公司經理隨即成爲供應商眼中炙手可熱的人物。根據辦案人員介紹,就在2004年3月,檢察機關發現劉永華在春節前後收受的名貴香菸多達40多條。
雖然大宗物資由麗水電業局統一採購,但是數量巨大的小額物資使權錢交易變得遊刃有餘。在劉永華受賄案中行賄的物資供應商大多經營絕緣棒、接地線、PVC管,甚至是鐵釘和鐵絲等不起眼的小部件。僅僅是採購農網改造所需的鐵件,劉永華就收受了諸暨一家電力配套公司負責人的2.5萬元。在法院所認定的劉永華受賄事實中,行賄者多達近30人,他們遍佈浙江的溫州、衢州、紹興、嘉興、金華和寧波等地。
與此同時,電力部門所確定的物資基準價也沒能減少供應商們行賄的資本。如果按照正常的供貨渠道和經營方式來計算,基準價能提供給供應商的“操作空間”微乎其微,但在實際的案件中,“物資公司經理”所得到的回扣高達7%至10%。據業內人士透露,供應商們的祕密就是提供廉價的劣質設備,由此增加自己的利潤空間,而“物資公司經理”們對此也是睜一眼閉一眼。
除劉永華外,麗水電力系統還有多名“物資公司經理”相繼落馬。
電力部門職能的雙重性和壟斷性滋生腐敗
浙江省檢察機關就麗水地區發生的電力腐敗案件分析認爲,電力部門職權的雙重性和壟斷性是造成電力腐敗的根本性制度原因。隨着農網改造中鉅額資金的不斷投入,這種壟斷性的“含金量”愈發顯現,腐敗現象隨之上升。一個明顯的現象是,農網改造工程中物資採購和工程承包的招投標制度沒有很好落實。對於涉及大量資金的農網改造物資採購,國家發改委曾發文明確規定,35千伏及以上工程的主要設備和材料必須公開招標採購;對農網改造的安裝工程,國家也曾作出規定,總額在50萬元以上必須招投標。但從實際執行情況來看,這些規定都沒有得到嚴格執行。
一位曾在基層擔任多年電力局長現已退居二線的同志告訴記者:“在現行體制下,許多電力局的領導都兼任着電力公司的負責人,電力部門一方面直接參與電力設備採購和電力工程施工等電力產業經營,另一方面又擔負着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職能,這種職能的雙重性和壟斷性,導致權力過度集中,這使得電力部門內部極易滋生腐敗。”
浙江省檢察機關的調查還表明,由於電力部門擁有對建築電力工程設計方案的審批權和對設備的安裝施工權,這些權力都影響着承包商的利益,因此承包商大多會按照電力公司有關人員的要求,使用其推薦的電力設備,這種集行政審批權和安裝施工權於一體的體制爲腐敗的滋生提供了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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