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在小區固定車位存放的汽車突然不翼而飛,業主遂狀告收取了車位費的物業公司,要求賠償。天津市南開區法院日前對此案審理後認爲,已經收取業主車位費並開具發票的物業公司對業主存放的汽車負有保管義務,由此一審判決物業公司照價賠償。
居住在本市南開區玉泉路某小區的劉先生,2004年3月購買了一輛桑塔納3000型轎車,價值14.9萬元。因爲泊車需要,劉先生每季度向小區的物業管理服務中心交納210元的機動車泊位費,物業公司爲劉先生出具天津市機動車存車費定額發票,併爲劉先生在小區內界定了一固定的停車泊位。然而,2004年10月28日6點多,劉先生下樓來到自己的車位,卻發現汽車不見了。隨後,劉先生將丟車一事告訴了物業公司的值班人員,值班人員向公安機關報案。但是,汽車一直沒能找到,而劉先生認爲物業公司既然收取了自己的存車費,就應該對丟車一事負有全部責任,故狀告物業公司要求賠償車款15萬元。
法庭上,被告某物業管理服務中心提出一個疑點:事發當日訴爭車輛並沒有進入物業所管理的小區內。被告還提出,雖然原被告之間存在物業管理合同,但並非是車輛保管合同,物業公司收取的是車位費,責任是管理交通及車輛的停放秩序,沒有保管義務,所以不同意賠償。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被告作爲小區的物業管理部門,收取了原告的車位費,併爲原告出具了天津市機動車存車費定額發票,即對停泊在固定車位的車輛負有保管義務。現因爲被告疏於保管導致原告汽車丟失,被告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同時,由於被告對進出小區的車輛從未制定或頒發過任何書面證件,管理制度不健全,致使其所述事發當日原告的車並未進入其服務小區的說法不能成立,所以,被告以此抗辯不同意承擔責任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由此,法院一審判處被告某物業管理服務中心賠償原告人民幣14.9萬元;原告名下的桑塔納3000型轎車,物權歸被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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