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28日,記者從天津市勞動和社保障局獲悉,今起,按照國家及本市有關規於2003年6月30日以前在街道、職業介紹機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退休手續,並按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以下簡稱社退休人員)和在2003年6月30日以前裁定破,破產時未按規定爲其預留社會保險費的休人員(以下簡稱破產企業退休人員)參加病統籌醫療保險。
一、社會退休人員和政策性破產企業退人員發生屬於《天津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險規定》第三十條、三十四條規定的住院、門特殊病等情形,按照《天津市城鎮職工基本療保險規定》享受相應的待遇。
二、社會退休人員參加大病統籌醫療保所需資金,由市財政按照統籌基金上年度際支付全市參保退休人員人均醫療費幫助決。財政幫助解決資金的期限最長不超過0年,籌集的資金併入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大統籌醫療保險基金統一管理和使用;政策破產企業退休人員參加大病統籌醫療保險需資金,按照統籌基金上年度實際支付全參保退休人員人均醫療費標準籌集,其中企業主管部門籌集10%,市財政幫助90%。
三、統籌基金上年度實際支付全市參保休人員人均醫療費標準指《天津市城鎮職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津政發[2001]80號)第十條、三十四條規定的範圍所發生的費用。標準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保險運行的實際情況逐年公佈。
四、社會退休人員由各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認,並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政策性破產企業退休人員由市企業兼併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協調小組認定。
五、經認定的社會退休人員和政策性破產企業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加視同繳費年限男不滿25年,女不滿20年的,由個人按照2004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3%一次性補足。
六、政策性破產企業退休人員的參保、轉外地住院就醫、門診特殊病等費用報銷手續,由破產企業原主管部門到所在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辦理。社會退休人員的參保、轉外地住院就醫、門診特殊病等費用報銷等手續由原辦理退休手續部門到所在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辦理。
七、社會退休人員和政策性破產企業退休人員在參加醫療保險的同時,按照《天津市城鎮職工大額醫療救助辦法》繳納大額醫療救助資金,享受大額醫療費救助待遇。
八、2003年6月30日以後破產(包括計劃內和計劃外破產)的企業,應從資產清算中提留退休人員醫療保險費。[提留資金額=統籌基金上年度實際支付全市參保退休人員人均醫療費×(平均餘命-企業退休人員平均年齡)×企業退休人員人數],退休人員享受大病統籌醫療保險待遇。凡未按規定提留退休人員醫療保險費或提留不足的,其退休人員的醫療待遇由破產企業的主管部門負責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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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第三十條: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範圍包括下列項目:㈠住院治療的醫療費用;㈡急診搶救留觀並轉入住院治療前7日內的醫療費用;㈢腎透析、腎移植後抗排異治療和惡性腫瘤放射治療、化學治療、鎮痛治療(包括中醫治療手段)以及糖尿病、肺心病、紅斑狼瘡、偏癱、精神病的門診醫療費用;㈣按照規定應當由統籌基金支付的其他醫療費用。本條第㈢項門診治療的病種實行不同的起付標準。
第三十四條職工和退休人員患甲類傳染病的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全額支付。對其他部分傳染病患者給予適當照顧。
參保人員在三級醫院住院起付標準今起調至1700元
昨天,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獲悉,從2005年3月1日起,爲了保障廣大參保人員基本醫療,進一步引導參保人員小病到社區,依據《天津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津政發[2001]80號)第二十七條,結合本市醫療保險運行實際情況,將參保人員在三級醫院住院的起付標準由1500元調整爲1700元。在一、二級醫院住院的起付標準暫不做調整,繼續分別執行800元和1100元的起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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