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京報報道,爲建立統一的司法鑑定制度,日前閉幕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將從今年10月1日起實施。
決定明確表明: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不得設立鑑定機構。決定規定,根據司法鑑定活動的性質,除偵查機關(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及檢察機關負責自偵案件的部門)爲偵查犯罪提供技術鑑定支持,在內部設立的鑑定部門外,其他從事司法鑑定的機構都應是獨立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社會服務性組織。各鑑定機構之間互不隸屬,沒有高低之分。
實施鑑定的個人應對自己的行爲和出具的鑑定結論負責。爲此,決定還規定:司法鑑定實行鑑定人負責制度;鑑定人應當獨立進行鑑定,對鑑定意見負責並在鑑定書上簽名或蓋章;多數人蔘加的鑑定,對鑑定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當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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