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林肯車肇事司機付中濤3日被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案件,因爲肇事司機對法律的無知,最終演變爲一起駭人聽聞的故意殺人案。
2月1日,付中濤駕駛一輛林肯轎車在長春市街頭將年僅9歲的小女孩肖金萍撞倒。隨後付中濤不僅沒有停車,反而加速行駛將小女孩拖帶出2300米遠,小女孩當場死亡,付中濤駕車逃逸。此案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吉林省省長指示公安機關限期破案。2月4日,付中濤在瀋陽市落入法網。3月3日,此案在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一審,除付中濤被判處死刑外,其女友王碩也被法院以窩藏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
付中濤說,我願意用自己的命換回小女孩的命
在整個開庭過程中,付中濤都顯得很平靜,每次需要發言的時候,他都儘可能用最少的字來表達自己的觀點。付中濤說的最多的一次是在法官問到他對被害人父親的賠償要求是否有異議時,他說:“沒有異議,如果可以的話,我願意用我自己的命換回小女孩的命,我願意盡我所能予以補償,希望可以彌補給小女孩家庭造成的痛苦。”
在法庭舉證階段,付中濤唯獨對公訴人的觀點“被告人在逃跑時明知車下有人”提出了異議,他說他當時沒有其他意識,就知道跑,事後才從媒體上得知車下有人,之所以在公安機關的筆錄中承認“事發時知道車下有人”,是因爲擔心同車的妹妹受到牽連。付中濤的妹妹還是一名學生,事發當日付中濤就是駕車送妹妹去考試的。
而在付中濤逃跑時對其予以資助的女友王碩也因窩藏罪受審。與付中濤的罪行不同,控辯雙方對於王碩所犯罪行及其投案自首、立功表現沒有異議。王碩在發言時說:我與付中濤是在網上認識的,付中濤逃跑時我給了他2000多元錢,並且陪伴他逃到公主嶺市和四平市。不過當我得知肇事的後果很嚴重的時候,我一直在網上規勸他投案自首。後來,我在家人帶領下主動向公安機關交代了事情經過,並協助公安機關聯絡抓捕付中濤。請法庭考慮我還是一個在校學生,給我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
公訴方和辯護人在庭上“短兵相接”,最終法庭採信了故意殺人罪名
在法庭辯論階段,付中濤的辯護律師李雲東對公訴方提出的證據提出質疑,認爲這些證據並不足以證明付中濤在案發當時“明知車下有人”。李雲東認爲公安機關出具的法醫鑑定結論缺少對小女孩死亡時間的推斷,而這個項目是法律規定必備的,而且鑑定結論對小女孩的死因分析並不具有唯一性,不能證明小女孩的死亡是由肇事車輛拖帶造成的。對於公安機關對肇事時在車上的付中濤妹妹所取的筆錄,李雲東也提出了異議。他說,筆錄中提到的“人還在車底下”這句話,付中濤的妹妹在公安機關取筆錄時沒有說過,是後加上去的,應當讓她出庭作證。李雲東認爲,付中濤被定爲“過失致人死亡”比較合理,根據法律規定,其罪名應當確定爲“交通肇事罪”。
公訴機關則認爲,所有筆錄都是按照法律程序取得的,並且幾位證人的證言彼此之間是一致的,不存在矛盾。法醫鑑定結論和證人證言足以證明付中濤明知將小女孩撞倒並捲入車底之後,仍然沒有采取緊急措施停車,反而加大油門逃跑導致小女孩死亡的後果,已經構成了故意殺人罪,其犯罪情節極其惡劣,應當依法予以嚴懲。
雙方辯論結束後,審判長宣佈休庭。大約一個小時以後,合議庭再次開庭,宣佈經過合議庭評議,以及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根據相關證據,判處付中濤犯故意殺人罪,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王碩犯窩藏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
付中濤當庭提出上訴各方反思此案意義重大
判決宣佈後,付中濤表示不服判決,當庭提出上訴。而各方意見認爲,付中濤上訴改變一審結論的可能性極小。付中濤的律師李雲東說,是付中濤對於法律的無知害了自己,如果他撞人當時就停車救人,即便人最終死了也不會構成犯罪。
在付中濤看來,肇事後駕車逃跑是當時救自己的最好的選擇。可是這個愚蠢的選擇不僅害了他自己,還毀了兩個家庭:遇害的小女孩母親患有精神病,父親在外務工養活全家,小女孩是家人唯一的精神寄託;年輕的付中濤離婚後還有一個年僅5歲的女兒,女友因他而被判刑,家人也險些受到牽連,而他自己從肇事之後一直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壓力和精神折磨。
長春市公安局副局長兼交警支隊支隊長王衛東在案發後接受媒體採訪時曾說,假如付中濤當初選擇了停車救人而不是逃逸,那麼根據事後的法醫鑑定結論小女孩的傷勢不會十分嚴重,付中濤根本無須承擔刑事責任,更不會受到良心的譴責。有人認爲,在肇事後付中濤有兩次機會可以救自己,一是停車救人,二是逃跑後自首。可是當這兩次機會來臨時,付中濤都作出了錯誤的選擇。而在他接連作出錯誤選擇的同時,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案件已經轉化爲性質極其嚴重的故意殺人案件。
因此,專家認爲此案的典型意義在於給司機們一個警示:一旦發生嚴重交通事故,肇事者停車救人是拯救他人、也是拯救自己的最好選擇。尤其是對那些駕駛經驗並不是很豐富的司機朋友來說,一旦發生交通事故牢記“救人就是救自己”的宗旨,切忌心慌害怕,駕車逃逸,纔不會落得付中濤一樣的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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