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有一個地方出臺“禁止公款賭博”的規定,不少人都覺得很搞笑——按中國的法律,賭博是犯法的。不僅用公款賭博違法,用私款賭博也違法;不僅領導幹部賭博不允許,平頭百姓賭博也不允許。出臺這樣的規定,不是滑天下之大稽麼?不,不不!這不是諷刺,也不是幽默。政策是現實的反映。現實中賭博的領導並不少,而且幾乎都是用公款。
出境賭博者絕大部分是“官賭”。平頭百姓哪能如此方便地、頻繁地出國賭博?只有“官”有這種路子和實力,機會和權力。瀋陽慕馬案主犯、原瀋陽常務副市長馬向東,曾經17次去澳門賭博,最多一次三天輸掉上千萬;廈門遠華走私大案主犯之一、原廈門市副市長藍甫,和馬向東一樣,在中央黨校學習期間還飛到澳門賭博;延邊交通處長蔡豪文一年中到境外賭博27次,將300多萬元公款揮霍一空。一些黨政官員出國考察,實際是爲了滿足賭癮,一些政府代表團到美國考察,拉斯維加斯是一個“必須”的考察項目,名曰是考察城市管理、旅遊交通,其實都是來試一把手氣。澳門賭場去年共接待了大約1600萬賭客,其中大部分來自中國國內。周邊國家開設的豪華賭場大部分都是針對中國人的,除了港、澳外,包圍中國周邊地區的賭博網已從原先的東南亞,延伸到中俄、中朝、中韓,甚至中蒙邊境。
“官賭”大都是用公款。境外賭博一般使大錢,平頭百姓哪來這麼多的資金?用公款賭博輸掉了毫不心疼,輸了還能源源不斷地拿。湖北省駐港辦前主任金鑑培,兩年內在賭場輸掉1.4億元港幣;郴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原主任李樹彪,挪用公款1.2億元,通過地下錢莊兌換成港幣到澳門賭博,造成巨大經濟損失。過去五年,至少有400多名黨政官員或國有企業領導,在澳門賭場栽倒,輸錢少則10多萬,多則上億元,都來自公款。據報道,中國每年有接近600億元資金流向國外、香港及澳門地區的賭場和賽馬場。想想,假如這些輸掉的錢是掏自己的腰包,這些“官賭”會去賭麼?用不着有關部門嚴查,光老婆就會管得嚴絲合縫,一分錢也流不出去。
“官賭”也是受賄的一種手段。有統計顯示,在檢察機關查處的賄賂案件中,80%的行賄者是用公款行賄。賭博變成了行賄受賄的一條重要渠道。下級孝敬上級,明目張膽送錢不方便,在賭場上送者堂而皇之,納者則心安理得;或故意在賭博中輸給領導幹部,或爲領導幹部出賭資,無論那種方式,本質都是權錢交換。最終這些付出的賭資都會通過其他的方式撈回來。原廈門副市長藍甫在澳門一天一夜輸350萬元,都是賴昌星付賬,而他也爲賴昌星的走私犯罪提供了方便。
賭徒是精神空虛的表現,“官賭”同樣反映了官員的精神狀態。但我們應當認識到,不是賭博讓領導幹部心靈空虛,而是領導幹部的信仰危機,才產生了賭徒心理;首先有領導幹部的貪污受賄,纔有公款賭博;首先有領導幹部權力不受制約,纔有官員頻繁出國賭博、資金隨意流出。從一些案例看,一些地方就是因爲對領導幹部特別是對一把手監督機制不健全,領導一個條子或者一個電話,就能把鉅額資金劃轉到他所需要的銀行賬戶上。
“官賭”的根源在“官貪”。沒有“官貪”就沒有“官賭”。官貪是後盾,是基礎,“官賭”是消費,是出口。查“官賭”,關鍵是查“官貪”。“官賭”只能說是“官貪”的一個表現。那些在境外購置豪宅,一擲千金的官員子女們,他們的錢是哪兒來的?僅僅靠官員本身的合法收入恐怕達不到這種消費水平的十分之一、甚至百分之一、千分之一。難道這些錢是天上掉下來的?是自己家裏固有的嗎?當然不是。若是撿來的,就應當歸還失主;如果是受賄的,貪污的,都是犯罪行爲,都必須嚴格查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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