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段時間以來,校園傷害案時有發生。然而,同是在校園遭受傷害,一些案件認定學校有責任,而另一些案件卻認定學校不承擔責任,這是爲什麼呢?據介紹,學校是否應對學生受傷承擔責任,關鍵要看學校是否存在違規行爲和管理過錯。
11歲小學生被打成失聰
法院判定學校不擔責任
11歲小學生小江在與同學打逗過程中,被同學打成耳穿孔,致其耳聾。因賠償問題產生糾紛後,小江將該同學和學校一起告上了法庭。日前,本市和平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令小江的同學賠償小江各項損失的80%,即人民幣8400餘元。小江所在學校不承擔責任。
原告小江的父母在開庭時說,小江與被告劉琪均是某小學的五年級學生。事發當日上午,小江來到操場。這時,劉琪和一幫同學邊打邊跑了過來,用胳膊肘往小江的耳根部猛砸。老師趕到後,小江當場向在場的老師講:“我耳朵聽不見了!”然而老師並未理會。
小江的父母說,爲了給小江治療,家裏產生各項損失2.8萬餘元,被告劉琪和某小學應賠償原告方的損失。
被告劉琪說:我是被打急了才還手打了小江的頭部。劉琪的家屬認爲,由於小江也應承擔一定責任,所以只同意承擔小江醫療費的三分之一和適當營養費。
某小學的代理人王海和李志成律師認爲,學校在日常的教育中已盡到管理和教育的義務。出於對學生的關心,學校願意給付原告800元作爲補償和安慰。
法院認爲,學生因違反規定受到傷害或致人傷害的,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被告劉琪在情急之下擊打原告,是原告受傷的直接原因,對因此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應承擔主要責任。原告提出“因被告小學未盡到管理義務,沒有及時通知原告家長爲原告治療,導致原告受傷並貽誤治療”的主張證據不足。
體育課被踢斷小腿
學校承擔相應責任
職專學生孟某到本校其他班級踢球時,將學生呂某的小腿踢成骨折。近日,本市和平區人民法院一審判令孟某和職專共同賠償呂某各項損失6萬餘元。
原告呂某和被告孟某均爲某職專學生。2004年3月30日上午。呂某的班級上體育課。孟某的班級上生物課。其間,孟某逃課到呂某所在班級踢足球。在此過程中,孟某剷球導致呂某受傷,經醫院診斷爲右脛腓骨骨折。因賠償問題協商未果,呂某將孟某和職專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賠償醫藥費、繼續治療費、精神損失費6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認爲,孟某作爲職專三年級學生,對學校規章制度有完全的認知能力並應嚴格遵守。但其在上生物課時逃課,參與其他班級正常的體育課程,並造成原告受傷,其應對自己的過錯行爲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某職專沒有盡到管理義務,對本校內的學生逃課沒有及時制止。在孟某逃課加入原告班級正常的教學活動時,沒有及時發現,以至於發生孟某踢球過程中造成原告受傷的事故。某職專應對自己的過錯行爲承擔賠償責任。
專家說法
本市明義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海認爲,認定學校是否承擔責任,關鍵看學校是否盡到了管理義務,是否存在過失。小江一案中,小江等在課間不顧規定,隨意打逗,不能認定學校存在過錯。而呂某一案,呂某在上課時被一名逃課的學生踢傷,很明顯學校存在管理過錯。因此它必須承擔責任。王海表示,不管學校是否承擔責任,學生和教師都應遵守規定,儘量避免傷害案件的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