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日,天津鐵路運輸法院審結一起未成年人在列車上強姦犯罪案件,被告人劉某被判刑2年,緩刑3年。
被告人劉某,男,蒙古族,1989年10月30日出生,某武術學校在校學生。因涉嫌搶劫罪2004年10月26日被逮捕。今年1月11日,鐵路檢察院以被告人劉某犯搶劫罪(未遂)向鐵路法院提起公訴並提供了相關證據。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劉某於2004年10月12日19時40分許,在瀋陽開往上海的190次旅客列車7號車廂內,見到相鄰臥鋪2號中鋪的女旅客許某正在睡覺,便產生強姦許某的想法。被告人劉某趁車廂內旅客較少而且鄰臥鋪上又沒有其他旅客之機,爬到許某的臥鋪上,掀開許某蓋的被子,拿着水果刀對許某說,“別說話,到上鋪去,否則就扎死你。”被害人許某在去上鋪的過程中掙脫後並報案,乘警將劉某抓獲歸案。
在審理中,被告人辯稱沒有搶劫錢財的目的,而是想強姦許某。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認爲,從被告人犯罪和作案目的以及犯罪過程分析,其不具有在交通工具上搶劫犯罪的故意而是具有強姦婦女的故意,故而其行爲不構成搶劫罪(未遂),並建議對被告人適用緩刑。
法院採納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以被告人犯強姦罪(未遂),根據犯罪時被告人未滿18週歲,不屬於搶劫犯罪未遂等情節,做出上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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