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知自己的人事檔案被轉入其他單位存檔後,一下崗職工發現轉檔手續中的“本人簽名”系勞資科長所爲。爲此,該職工以姓名權遭受侵犯爲由,與該科長對簿公堂,要求重新回廠上班。天津市河東法院審理後認爲,雖然該手續確係勞資科長代簽,但其履行的是職務行爲,後果應由單位承擔,遂駁回了該職工的訴請。
李某系本市一家工廠的工人。1996年6月,該廠根據上級勞動部門規定,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下崗職工要簽訂勞動合同,符合條件的下崗職工可進入再就業中心,不簽訂勞動合同或不符合條件進入中心的,經本人申請簽字,可調入一開發中心存檔,與本企業解除勞動關係。1999年8月,該廠勞資科長魏某與李某進行商談,李某在寫有“本人同意調入××開發中心”的便條上簽字。同年12月22日,該廠將李某的人事檔案轉入該開發中心,同時魏某在《職工個人委託保存人事關係及人事檔案合同書》上代簽了李某姓名。發現這一情況後,李某極爲不滿,認爲魏某侵犯了其姓名權,起訴要求重新回廠上班。
對李某的這一訴求,魏某辯稱,將李某的檔案轉入開發中心存檔是根據李某的申請辦理的,魏某作爲該廠的勞資科長,所做的一切均系職務行爲,因此不應由其個人承擔責任。
在查明案情的基礎上,法院認爲,雖然該份保存檔案合同書上的簽名是由魏某代簽的,但魏某的行爲是其作爲單位勞資科長所履行的職務行爲,該行爲的後果應由單位來承擔,而不應由魏某個人承擔。因此,李某的訴請法院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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