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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多收電費五年不退
案情介紹:
2004年4月,新鄉市呂女士反映1995年供電公司在家屬樓的單元裏裝了一個總電錶,並讓每戶交納了100元押金。呂女士保管押金存摺,11家住戶輪流收繳電費向工商銀行繳納。1999年年初,實行一戶一表,她到工商銀行取押金時,發現押金被扣除了兩筆電費700多元。呂女士表示,每月電費按時繳納不可能拖欠,銀行可能重複收取。從1999年4月到2003年9月,她一直與工商銀行和供電公司交涉,兩家單位以種種理由推諉。
在消協多次督促後,銀行將多收的兩筆電費退還給消費者,供電公司也給消費者賠禮道歉並給消費者500元作爲補償。
點評:
依據《消法》,工商銀行和供電公司的行爲已侵害了呂女士的財產安全權、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消費者依法享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案例九:就餐摔傷餐廳推諉
案情介紹:
2004年5月初,6歲女童馬華由其母親攜帶到開封鼓樓廣場“德克士餐廳”就餐,馬華在餐廳遊樂區內玩耍時從滑梯上摔下,經醫院檢查胳膊骨折。事發後,德克士餐廳始終無人問津。開封市消協受理投訴後立即展開了調查,經查投訴內容屬實,餐廳應當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最終雙方達成協議:賠償馬華治療費247元,並適當給予一定的就餐優惠卡作精神安慰。
點評:
依據《消法》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
案例十:電動車名不副實
案情介紹:
2003年6月1日,濟源市消費者趙某在“濟源市恆基車行”購買了一輛電動自行車,使用不到1個月,車輛出現自動斷電、無法啓動等現象,而且充一次電只能行駛13~16公里,達不到說明書承諾的充足一次電可行使45~60公里。經銷商稱,這是正常現象。消費者於2004年4月15日投訴到濟源市消協。消協調查發現,隨車攜帶的說明書與所購車型嚴重不符,經銷商辯解,在廠家進貨時,所配說明書就此一種,經銷商在銷售中未告知消費者。消協經過多次調解,經銷商按照發票價格退還消費者全部車款。
點評:
《消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經銷商在售車時未提供真實信息,剝奪了消費者的知情權,理應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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