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財政局、物價局,市政府有關委、辦、局及有關單位:
經天津市政府批准,現將《天津市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市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以《目錄》爲準。凡未經批准自行設立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一律停止收取,由財政部門、物價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二、本《目錄》印發後,經國家和市有關部門批准新設立的收費項目和調整的收費標準,按規定執行。
三、本《目錄》不包括中央駐津收費單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四、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一卡制”管理。市財政局、物價局將收費目錄統一彙編成《行政事業性收費卡》,列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依據文件等內容,免費發放到各級執收部門和各類企事業單位。執收部門在向企事業單位收費時,必須同時出示《收費許可證》、《行政事業性收費卡》和收費員證。企事業單位按照《行政事業性收費卡》所規定的項目和標準付費。凡是《目錄》和收費卡沒有列明的項目或超過規定標準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有權拒付。
五、各部門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按照現行財務體制和項目規定級次,全部納入市、區縣財政預算或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六、今後新設立行政性收費項目和調整標準,要實行聽證制度,並報市政府批准。各部門不得擅自出臺新的收費項目和調整收費標準。
七、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執行(非住房所有權登記費和公路客貨運輸附加費,調整後的收費標準從2005年2月1日執行)。本通知的有關規定由市財政局、市物價局負責解釋。以前印發的我市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停止執行。
天津市財政局 天津市物價局
二○○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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