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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6日,北京市交通局原副局長、首都公路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稱首發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畢玉璽因受賄罪和私分國有資產罪一審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至此,全國已經有10個省市16位交通部門的廳長(副廳長)因違法犯罪或涉嫌違法犯罪被司法機關批捕、查處以致判刑。畢玉璽案雖然只是個案,但其背後犯罪形成的複雜動因值得深思。解析畢玉璽案,對於當前深入開展反腐敗鬥爭具有重要的意義。
高速路建設爲何成爲“陷阱”
仔細研究這16位交通廳長落馬案件不難發現,他們的落馬都與高速公路的修建有着密不可分的聯繫,而對高速公路修建中的各個環節的調查也證實,大量存在的漏洞爲腐敗提供着衆多可能。
公路招標階段是表面上看起來最公正實際卻是最容易滋生腐敗的階段。從招標階段開始,這些交通部門的官員們就要經歷權色的誘惑考驗了。在招標時,各種暗箱操作使得骯髒的權錢色交易順利實現。雖然我國從中央到地方都有招投標方面的明確規定要求招標公開,但在實際操作中卻並非如此。畢玉璽選擇的手段就是在招標中向一些投標單位泄露標底,從而實現受賄。在他在任期間,收受他人賄賂併爲他人謀取利益,共計37次,收受賄賂總價值200多萬元。此外,畢玉璽還通過提高相關投標公司的資質這一方式來爲他人謀取私利。
投資階段最爲突出的問題是花錢無人監督,操控空間極大。由於國家財政對地方公路建設的投資並不多,所以交通建設一般以地方融資爲主。地方交通部門融資依靠政策,所以拉到投資相對較爲容易。而金融機構對發放給交通部門的資金使用的監督缺乏力度,或者說由於各方面的原因根本無法監督,造成交通部門花錢無人監督,也就沒有限制。在畢玉璽手上控制的投資多達百億元,手中所能操控的空間之大可想而知。
建設階段的問題較多也比較複雜,並涉及到體制方面的問題。就目前而言,交通部門下屬建設單位往往屬於國企,而在國企中,一般都實行總經理負責制或者董事長負責制,使得這些決策者們權力過大。比如在融資後,畢玉璽將資金投放到高速公路,實際上不過是將錢從“左手”轉到“右手”。
建設階段最爲突出的問題就是受賄,而受賄來源就是下面承包工程公司爲拿到項目而呈送的“回扣”。爲了拿到項目,這些公司通常都會給交通部門領導提前送“回扣”,一般情況下,除了上級直接“打招呼”的項目外,承包公司給有關領導的“返點”不少於工程總款的2%。一個工程的投資通常會是幾個億,因此這筆“返點”通常會以千萬來計。
以瀝青爲例,光國內的不同檔次就有好幾十種,再算上進口的,選擇空間非常大,購買劣質原材料省下的錢一來是疏通關係,二來是進了自己的腰包。在驗收時,由於經過了層層照應,“豆腐渣”工程也能順利過關。
由於權力過於集中,而交通部門又有一套垂直的管理體系,因此對於交通部門而言,外部監督如紀委、檢察院的監督只能觸及皮毛。這就使得腐敗可以從招標開始,一直延續到高速公路的修建完成而不露痕跡。
全國交通行業屢出“碩鼠”現象,給業內外帶來很大震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原副主席、曾任新疆交通廳高等級公路管理局局長、交通廳廳長的阿曼·哈吉被“雙規”時,說了一句耐人尋味的話:“巨大的投入在改善中國交通狀況的同時,也出現了一個‘副產品’——交通廳長落馬。”
爲什麼出現這種現象?一位交通界官員道出了問題的癥結:“高速公路投資太大,動輒幾十億上百億元,從中撈幾千萬元甚至上億元不顯山不露水。沒有科學的制衡機制和制度,必然害死幹部。”
在廉政機制和法律體系不完備的情況下,在沒有實現公共權力運行和對權力監督制約過程的高度法律化、制度化、規範化的機制下,作爲擁有重大決策權的高層領導者便可以輕而易舉地將公權私用。
無視監督最後受罪的只能是畢玉璽自己。他曾經取得的工作成績領導是肯定的,對他不良行爲的苗頭,羣衆也早有發現和察覺,但私慾膨脹的他已經置若罔聞,沒有看到自己的犯罪行爲,尤其是頂風作案。接受監督的意識強一點的話,畢玉璽也不會走到今天。
在失去監督的條件下,畢玉璽的悲劇就具有某種必然。
受賄上千萬只是“喝茶錢”那麼簡單?
個體貪婪是畢玉璽等高級別交通官員走向腐敗的主因。根據檢察機關的偵查,畢玉璽不僅在生活作風上腐化墮落,在1994年至2003年間,他還利用職務之便,通過介紹、推薦和打招呼等方式,先後幫助多人在五環路等公路建設工程及相關配套項目上謀取利益,他本人多次收受他人鉅額賄賂,涉案金額高達1000萬元人民幣。
而在審訊過程中,畢玉璽卻輕描淡寫地一口咬定自己只是收了些“喝茶錢”。“喝茶”本是中國人的傳統,喝茶不分職位高低,不分貧賤與富貴。所以“喝茶”是最爲常見,最爲普通的事了!但畢玉璽竟把貪污的千萬元鉅款說成是“喝茶錢”,除了他想減輕懲罰,逃避責任之外,從另一方面也說明,畢玉璽的心裏還真的沒有把這幾千萬當回事!
問題當然沒有畢玉璽解釋的“喝茶錢”那麼簡單,“喝茶錢”的背後是赤裸裸的交易。1992年,畢玉璽與現任北京地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總經理餘某相識。2000年,畢玉璽利用其擔任首發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的職務便利,將首發公司有權購買的“路橋建設”原始股中的200萬股轉讓給餘某當時所在的中國華電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在隨後的三年時間裏,畢玉璽分三次收受餘某給予的美金,共計17萬美元。該贓款由畢玉璽委託港商蘇某存入香港花旗銀行其個人賬戶中,後匯至其子畢波在英國倫敦的學生賬戶中。
如果說,貪慾是畢玉璽等人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那麼心理上的失衡便是促使畢玉璽走向質變的催化劑。隨着其權力越來越大,撈取錢財的機會也越來越多,而畢玉璽的思想卻越來越偏激。金錢的慾望與心理不平衡互相交織,更促使他見錢眼開,能撈則撈,多多益善。
可以說,主觀上的貪婪,使畢玉璽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遠。
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的錯位,扭曲了他的靈魂。走上犯罪道路,說到底是“三觀”錯位的結果,對畢玉璽來講,是在“靈魂”上出了問題,成爲“兩面人”。
官本位意識和對名利無限度的追求,是畢玉璽走上犯罪道路的推進劑。應該說,經過黨和國家培養多年,從一名普通的技術員走上正廳級領導崗位,組織上給的、畢玉璽得到的夠多了。但在不健康的吹捧、恭維聲中,自己飄飄然起來,認爲自己還要當更大的官,出更響亮的名。
權力一旦和金錢結合起來,就等於開始了慢性自殺。把畢玉璽推向絕路的正是權力、金錢的骯髒結合。權力濫用,在不聲不響中給畢玉璽帶來了很多人一生賺不到的金錢。說他不懂黨紀國法,說他不懂什麼是犯罪,恐怕連畢玉璽自己都不相信。權力的濫用是畢玉璽自己的行爲,給你金錢的就是看中你的權力,收買你的權力。他看中你權力的背後,看重的永遠是從權力中撈取更多的金錢。結果,使畢玉璽不但喪失了權力,到手的金錢也成過眼煙雲,成爲犯罪的證據。
當然,親朋感情誘惑也是一個重要原因。這不僅侷限於交通部門的落馬廳長,幾乎所有貪官都要面對此項誘惑。而畢玉璽把權力作爲籌碼,最終賭掉了自己的名譽和權力。
關鍵是要加快懲防腐敗體系建設
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目標,強調“建立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權力運行機制,從決策和執行等環節加強對權力的監督,保證把人民賦予的權力真正用來爲人民謀利益。”實踐中的大量教訓表明,必須把反腐敗寓於各項重要政策措施之中,從源頭預防和解決腐敗問題。依靠制度反腐敗已成爲當今中國,乃至世界反腐敗的最佳實現形式。
“還是搞法治靠得住些。”這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反腐敗工作取得的基本經驗。特別是1993年中紀委三次全會以後,黨和國家先後出臺了一系列規範國家機關和黨員領導幹部行爲的制度和規定。
制度的力量在於以規範性、可預見性和強制性,引導、制約人們的行爲,使其按照法律、制度事先設定的標準和要求行爲或不行爲。就當前我們國家廉政制度建設的情況看,雖然數量不少、框架基本形成,但實際效果還有許多不盡人意之處。主要表現在:第一,反腐敗制度與政治體制改革和廉政建設不成體系。“權力尋租”、“帶病提拔”等問題沒有從政治體制上得到徹底解決。第二,反腐敗制度與經濟體制改革和管理制度不成體系。經濟領域中的分配製度、所有權制度、公共消費以及法人治理結構並未健全。第三,反腐敗實體制度與程序制度不成體系。領導幹部重大事項報告、收受禮品登記、收入申報、責任追究等一些重要制度缺乏實施的程序保證,甚至沒有規定執行主體和實施程序。第四,中央反腐敗制度與地方的一些規定不成體系。比如,中央明令領導幹部不許經商辦企業,有的地方卻允許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或專職。第五,反腐敗制度與實際做法不成體系。比如,法律制度禁止賣淫嫖娼、禁止重婚,而一些地方對大量存在的賣淫嫖娼現象和領導幹部包“二奶”、包養情婦現象卻視而不見;中央明確規定家屬子女不允許利用領導幹部的職權影響經商辦企業,而在一些地方領導幹部及家屬仍我行我素。
英國哲學家培根曾經說過:制度不執行,比沒有制度危害還要大。可見制度的執行在制度體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處於核心環節。
建立反腐敗懲防體系要求我們倍加註重製度建設。既要注重針對某種突出問題制定新的規範,又要注重新舊制度的繼承和發展;既要注重實體制度建設,又要注重程序制度建設;既要注重制度制定,更要注重制度執行,形成嚴密可行的制度網絡,發揮制度體系的整體作用,進而推進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建立健全,達到從源頭上防治腐敗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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