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肯德基”的5種食品被亮“紅燈”。許多吃過“新奧爾良烤翅”、“新奧爾良烤雞腿堡”、“香辣雞堡”、“辣雞翅”和“勁爆雞米花”的消費者,感到氣憤和恐慌。瀋陽11歲的孟雨欣和上海的一位孕婦,已向“肯德基”討說法。
“蘇丹紅”具有致癌性,“肯德基”銷售的5種食品“涉紅”,顯然是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生命健康權,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民事訴訟法》,消費者當然可以提起侵權訴訟。理論上可行,並不意味着可以順利實現。從目前看,消費者面臨着舉證難、鑑定難等多重現實困境。
“誰主張、誰舉證”,是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消費者舉證難,難在如何證明自己在“肯德基”消費過並且食用了“涉紅”食品。比如,消費發票是最有力的證據,然而,“肯德基”一般情況下不爲消費者提供發票,大多數消費者也沒有索要發票的習慣,即使索要,“肯德基”提供的小票上,也沒有列明消費食品的名稱。類似“肯德基”這種不向消費者提供購物發票以及不列清單的現象,麥當勞等其他一些外國快餐企業同樣存在。這樣一來,受害消費者難以提供自己食用過“涉紅”食品的證據。
損害鑑定也很難。如果要狀告“肯德基”,應該要有經過醫學鑑定的受到“蘇丹紅”損害的事實,但“蘇丹紅”屬慢性致癌物質,對人體損害有一定潛伏期,這給鑑定帶來了難度。同時,目前的醫療鑑定費比較昂貴,不是萬不得已,誰會去鑑定?
舉證如此艱難,難道要不了了之?筆者在此獻上一策:消費者可以“組團”狀告肯德基違約。一個人和“肯德基”打官司難,但消費過“涉紅”食品的消費者畢竟是一個龐大羣體,消費者協會等組織是否可以採取某些形式,把受害消費者組織起來?“肯德基”經常爲消費者提供一些小禮物,這些小禮物就是消費證明,即使沒有發票,但只要有在“肯德基”消費的人證和物證,確認自己曾與“肯德基”構成消費合同關係,就可以進行訴訟。
人多力量大,組團起訴的效果應該好於個體起訴。況且,“肯德基”不主動提供發票,有過錯;在蘇丹紅事件出現半個多月後仍不通報,“肯德基”也有隱瞞事實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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