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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義勇爲致他人受傷免責
2004年2月19日早晨,陳某騎自行車沿津塘公路由西向東逆向行進到七號橋滾桶廠附近時,與自東向西騎電動自行車駛來的男青年毛某相遇,雙方在躲閃過程中倒地,陳某受傷。毛某撥打了“120”急救電話,隨後騎車欲離開現場。當毛某駛離現場約50米時,被孔女士發現並追上前進行阻攔。拉扯中,毛某摔倒受傷,經診斷爲右膝脛骨粗隆骨折,右膝關節腫脹,花掉治療費1290元。
日前,東麗區人民法院依據“最高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作出判決,認定傷者毛某對損害的發生存在過失,依法免除了見義勇爲人孔女士的賠償責任。目前判決已經生效,原被告雙方均未上訴。據瞭解,這是該司法解釋去年5月正式實施以來,本市法院的首次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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