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單位按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之和的0.8%按月繳納
天津市確定生育保險費率: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之和的0.8%按月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職工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低於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高於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部分,不作爲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基數。職工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無法確定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繳納生育保險費。
生育保險費費率需要調整時,由本市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等部門提出意見,報市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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