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化身”天津市開發區招商辦人員,連騙三人及一家單位,而這三名被害人都與他有親屬關係。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法院日前經過審理,以詐騙罪判處該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6個月,並處罰金4萬元。
2003年5月至6月間,40多歲的男子劉某某,自稱是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招商辦工作人員,以能爲黃某之女辦理到天士力中學就讀需要交納學費爲名,騙取黃某9900元。而當黃某之女到天士力中學上學後才發現自己只是個旁聽生,後因爲沒有學籍而不能上學。2003年6月至11月間,劉某某又聲稱自己認識天津理工學院的書記,以能爲張某的兒子辦理到天津理工學院就讀專接本課程爲名,從張某處騙取學費、書本費等共計6000元。2003年12月4日,劉某某又以能爲本市某房屋建築工程公司催收欠款爲由,騙取該單位人民幣6000元。2004年1月至4月,劉某某以替馮某的外甥女辦理轉入天津市第七中學上學的手續需要交納學費、贊助費等爲由,從馮某處騙取人民幣1.5萬元。2004年5月,上述三名被害人察覺上當,到公安機關報案,劉某某隨即被抓獲歸案。所騙款項已被劉某某全部揮霍。
公訴機關隨後以詐騙罪對劉某某提起公訴。法庭上,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招商辦出具證據證實被告人劉某某並不是開發區招商辦的工作人員。
庭審中,劉某某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劉某某與被害人有親屬關係,與一般的詐騙犯有明顯區別,並提出,劉某某雖然收了某房屋建築工程公司的錢,但代其向欠債方討過債,所以劉某某與建築公司的糾紛應屬民事糾紛。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劉某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公私財產,數額較大,其行爲已經構成詐騙罪。被告人劉某某的親屬代其退還了全部贓款可視爲劉某某退還,可酌情從輕處罰。劉某某在庭審中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但劉某某的辯護人所稱劉某某與建築公司的糾紛屬於民事糾紛的辯護意見與庭審查明事實不符,法院不予採納。由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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