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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後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規定
暫扣違法車要妥善保管逾期不受罰車輛可拍賣
不得向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亂收費
爲了維護客運出租汽車運營市場秩序,保障乘客和客運出租汽車經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結合天津市實際情況,今天(3月25日)上午,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了修訂後的《天津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
修訂後的條例增加了有關規定,市客運交通管理辦公室在查處違反本條例行爲時,可以採取暫扣車輛運營證、駕駛員客運資格證和違法車輛的措施;對暫扣車輛的,市客運交通管理辦公室應當當場出具憑證,並告知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接受處理;對被扣留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市客運交通管理辦公室對被處罰人逾期不履行罰款決定的,可以將暫扣的車輛拍賣,拍賣前書面告知被處罰人,拍賣所得依法抵繳罰款。
此外,新條例規定,客運出租汽車經營企業和客運出租汽車服務管理組織對駕駛員收費,應當執行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公開收費項目和標準,開具收費憑證,禁止自立名目向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收取抵押金、保證金、手續費和其他費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客運出租汽車在候客停靠區域內停靠,不得向停靠的客運出租汽車收取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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