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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預防職務犯罪條例》今天起施行。據稱,此條例廣泛借鑑了香港、韓國、新加坡等國家和地區預防犯罪法律的先進經驗,力求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條例》主要以“教育、制度、監督”爲核心,既注重實際操作性又考慮適當超前。其中,“新聞工作者在宣傳和報道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過程中依法享有進行採訪、提出批評建議和獲得人身安全保障等權利。有關單位和國家工作人員應當自覺接受新聞媒體的監督。”表明深圳市率先以法律形式加強了新聞媒體對職務行爲的監督力度。
該市檢察院有關專家介紹,要遏制和減少職務犯罪的發生,光靠打擊是不能完全奏效的,新聞媒體的監督作用不可或缺。
《條例》規定:新聞媒體依法對國家工作人員履行職務的行爲進行輿論監督,並對其宣傳報道負責。有關單位和國家工作人員應當自覺接受新聞媒體的監督。新聞工作者在宣傳和報道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過程中依法享有進行採訪、提出批評建議和獲得人身安全保障等權利。新聞媒體報道或者反映的問題,可能涉嫌職務犯罪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對其中有重大影響的問題,可以將調查處理情況向新聞媒體通報。
《條例》還規定: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阻礙新聞媒體依法開展輿論監督,造成惡劣影響的,由上級機關或者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由監察部門或者主管部門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前一週,深圳市檢察院及六個區檢察院分別組織人員上街開展宣傳、諮詢活動,向市民發放、宣講手冊,同時向公衆公佈了舉報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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