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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4月1日開始實施,新辦法對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實行“雙罰制”:一旦企業對事故隱患不予處理,相應的政府部門及負責人也要受到懲罰。
按照這一辦法,一旦發現重大事故隱患,由縣級有關主管部門向存在事故隱患的單位下達治理通知書,並負責隱患治理的督辦和驗收;對特大事故隱患,由市級有關主管部門向事故隱患治理責任單位下達治理通知書,並負責隱患治理的督辦和驗收。此舉目的是,除將隱患治理的責任落實到生產經營單位,還將監管的責任落實到市、縣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任何一方不履行責任都將受到懲罰。
此外,對於公共設施中存在的重特大事故隱患,以及破產企業無力處理和無法明確責任單位的重特大事故隱患,隱患的治理由政府來負責,所需經費由政府財政承擔。
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是導致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以往的安全生產工作中,一直存在着“重事後處理、輕事前監管”的問題。僅在2004年,記者在採訪中就曾發現,一些重特大事故發生前,有關部門曾多次下達隱患治理通知書,但最後因生產經營單位置之不理或政府部門不作爲釀成慘劇。
山東省安監局副局長劉金鴻說,山東省實行的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雙罰制”,強化了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雙重”管理責任,有利於從源頭上把好安全生產關,從根本上減少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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