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司長樑愛詩1日會見香港大律師公會及香港律師會,就補選行政長官的法律問題交換了意見。樑愛詩發表書面聲明指出,今年7月補選出的行政長官任期爲兩年有利於香港民主發展。
樑愛詩說,如果基本法被詮釋爲規定在7月選出的行政長官的任期爲5年,則會產生異常的後果,包括無法在2007年就行政長官的選舉辦法達致更大的民主,社會各界須待至2010年,纔可由一個更具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出另一任行政長官。因此,把補選出的行政長官的任期解釋爲原來5年任期的餘下部分,可避免出現上述後果,也有利於基本法保障的民主發展和人權價值。樑愛詩強調說,基本法內有關行政長官任命的條款,是關於中央政府管理的事務和中央與特區關係的條款,這些條款在處理方式方面,與關於香港高度自治範圍內的條款不同。因此,就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如何解釋有關條款,徵詢內地法律專家的意見,特別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成員的意見,是恰當的做法。
樑愛詩同時指出,預定於2007年舉行的行政長官選舉至爲重要,因爲基本法附件1規定有可能對2007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作出修改。政制發展專責小組現正就如何修改有關產生辦法,以符合循序漸進的原則達至普選這點尋求共識。若專責小組可以就這方面達成共識,在附件1修改後,肩負在2007年選出第三任行政長官責任的選舉委員會,將較現在的選舉委員會更具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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