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於序問:我於去年失業,想問一下怎樣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另外,在我失業前單位就中斷繳納我的失業保險該如何處理?
“有事您言語”專欄記者:本報與市勞保服務中心舉辦勞動政策諮詢服務以來,已收到不少讀者來信,今天回答南開區讀者於序提出的問題,其餘問題將陸續回答。
據市勞保服務中心工作人員介紹,失業人員欲申領失業保險金必須具備四項條件。首先,失業人員的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其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連續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第三,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第四,已辦理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的。
職工失業前,單位曾經中斷繳納失業保險應按如下情況處理:職工失業前12個月內用人單位和本人必須連續繳納失業保險,不得中斷,否則根據《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失業人員不能享受失業保險金及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和職工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中斷繳費的,對失業前連續繳費不足12個月的,應當繼續連續按月繳費,直至連續繳費滿12個月,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方可受理享受失業保險金申請。對於拖欠的失業保險費,用人單位無力繳納的,失業保險機構在計算其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時,中斷繳費每滿一年,覈減一個月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造成失業人員相應減少的失業保險待遇損失,原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