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面是千萬個小作坊分佈在村村鎮鎮,一面是多頭管理分散了監管力量;一面是層出不窮的新產品,一面是少得可憐的質量標準;一面是高科技的造假手段,一面是落後的檢測設備。”河南省一位市工商局副局長這樣描述當前國內食品安全的監管手段。
法律法規、標準體系、檢測設備,一直是政府食品安全實現有效監管的重要手段。但是,尚未完善的監管體系屢屢出現漏洞,有待提高的監管手段使違法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機。
法律法規:無法覆蓋食品產銷全過程
“食品從生產到消費、從農田到餐桌,構成了一個相當複雜的鏈條。政府的監管行爲必須保證其中任何環節都不會出現安全隱患。”
來自中國食品工業協會的專家楊強指出,法律法規是國家開展食品安全執法監督的基礎和依據,稍有欠缺都會造成執法監督空隙,導致負面效應。然而,目前我國食品法律法規體系還無法覆蓋食品產銷的全過程。
作爲保障我國食品安全的核心大法食品衛生法,就無法體現從農田到餐桌的全程管理,留下了許多執法空隙和隱患。而具體法律法規,如動物防疫法和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只對動物疫病的檢疫作出相關規定,對瘦肉精類等有毒有害化學物質則隻字未提;獸藥管理條例對獸藥的生產、流通和銷售有相關規定,但對廣大飼養戶的用藥這一重要環節沒有任何規定;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明文禁止在飼料生產加工過程中添加違禁藥物,但對衆多的養殖戶在自配飼料中摻入違禁藥卻沒有相關規定,爲違法行爲留下了空隙。
楊強建議,以對食品從農田到餐桌的生產經營全過程實行管理爲主線,以保護國民健康爲第一先決條件,確保食品安全性,應採取一系列必要的管理措施爲基本指導思想,參照美國、加拿大、日本等國的通行做法,儘快出臺一部食品安全法。
標準體系:數量只有國外八分之一
最近,國內許多省份接連查出含有致癌色素“蘇丹紅一號”的食品。令人震驚的是,早在1995年歐盟食品法就已經禁止在食品中使用“蘇丹紅一號”,但國內直到今天才意識到這一點。
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協調司有關負責人介紹,當前,化肥、農藥、生長調節劑等在農產品中大量殘留,濫用和違禁使用獸藥的現象相當嚴重,使用違規化學原料和工業用料加工食品的行爲屢禁不止。與此同時,我國食品安全標準數量偏少,與國際標準接軌程度不高,制定標準所依據的方法和模式也十分陳舊。
目前,我國大約有食品衛生標準500項,這只是世界衛生組織食品法典委員會制定食品衛生標準數量的八分之一。我國對允許使用的136種農藥制定了相應食品中的殘留量標準,而世界衛生組織食品法典委員會、美國和歐盟制定的相關標準分別爲395、489和1176個。我國食品標準與國際接軌的程度也很低,採用國際標準的還不到一半,而早在上個世紀80年代初,英、法、德等國採用的國際標準已達80%,日本更是超過90%。另外,當今發達國家都採用危險性評估這一新的科學技術制定標準。但在我國,危險性評估知識的普及程度低,從事危險性評估技術力量薄弱,在標準的制訂、修訂中遠沒有全面做到以危險性評估爲依據。
這位負責人指出,科學依據充分的標準是判斷和控制食品安全性,保護人民健康,推動國際公平貿易,維護國家利益不可缺少的技術支撐,加強食品安全標準體系建設已成爲當務之急。
檢測設備:化驗蔬菜農殘需要半小時
“在集貿市場上,檢測一例蔬菜的農藥殘留情況,通常需要半個小時。商販等着賣菜,顧客等着買菜,都着急得很。像米粉這類速食品,也沒法做到即時檢驗。”據湖南省常德市“放心食品”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孫大忠反映,目前,食品監管部門的檢測技術和檢測設備普遍比較落後,基層檢測人員的數量不夠,素質也有待提高,這已經成爲當前制約食品安全體系建設的“瓶頸”問題。
“目前,常德市的米粉只能靠衛生部門每個季度抽檢一次,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隱患和漏洞。”
據瞭解,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尚未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監測系統,缺乏全面的、連續的食品污染和食源性疾病監測數據,嚴重製約了危險性評估技術的應用;危險性評估知識的普及程度、技術力量明顯不足;食品中化學物衛生標準的依據尚未全面進行危險性評估;致病微生物的危險性評估也剛剛起步。因而,對某些重要的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的暴發缺乏預警的科學基礎。
此外,由於技術和設備的限制,相當一部分添加到食品中的工業原料還無法檢測出來。比如,用於製造劣質醬油的“毛髮水”,主要成分爲氨基酸,與正規醬油中所含的氨基酸成分一致,國內現有的技術和設備難以分辨兩種醬油的區別。
孫大忠建議,國家應加大科技投入,儘快研製蔬菜農殘速測儀、米粉質量檢測儀等快速、方便、準確的食品檢測設備,縮短檢測時間,提高檢測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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