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日上午,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吉林省長春市林肯車肇事案二審作出宣判。受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委託,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宣判,以故意殺人罪,判處上訴人付中濤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窩藏罪判處付中濤的女友王碩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
2005年2月1日,付中濤駕駛一輛套牌的白色林肯轎車,在長春市亞泰大街將9歲女孩肖金萍撞倒,並將其捲入車下。付中濤在明知被害人被捲入車下,並看見旁觀羣衆舉手示意停車的情況下,沒有采取緊急措施停車,反而加速行駛,拖帶被害人行駛出2000多米距離時,被害人掉在路面上當場死亡。
隨後,付中濤在駕車逃跑途中,將此事告訴女友王碩,王碩在次日從新聞媒體上得知被害人死亡的情況下,仍多次與付中濤聯繫,並陪伴其逃往吉林省公主嶺市、四平市。在此過程中,王碩資助付中濤人民幣2000多元,幫助其購買火車票。2月4日,警方在瀋陽市一家網吧內將付中濤抓獲。
3月3日,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當庭宣判,以故意殺人罪,判處付中濤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窩藏罪判處付中濤的女友王碩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付中濤賠償被害人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14.8萬餘元。
一審宣判後,付中濤不服,提出上訴。付中濤及其辯護人提出一系列上訴理由:付中濤沒有殺人動機、被害人應是被撞倒後頭部着地而死亡、原審判決量刑不當、被害人家人沒有盡到監護職責、原審判決以城鎮居民生活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不當等。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審判決認定付中濤故意殺人、王碩窩藏犯罪的事實,已在開庭審理中由控辯雙方舉證、質證,在本院審理中,付中濤及辯護人、王碩未提供新的證據。經法庭審查,證據確實、充分。原審判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賠償數額有據,審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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