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制定了高等學校招生的11塊責任區,如違反將追究有關責任者的相應責任。這是記者昨天從教育部獲悉的。
教育部關於印發《教育部關於實行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責任制及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的通知說,屬於集體決策的,追究主要領導的責任;屬於分管領導或部門負責人決策的,追究有關領導或負責人的責任;屬於招生考試工作人員個人行爲的,追究有關當事者的責任;不執行國家有關規定,擅自擴大本部門、本地區或本校招生規模的;以任何名義和理由,向考生收取與招生錄取掛鉤費用的;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錄取不符合錄取條件的考生的;以任何方式影響、干擾招生工作正常秩序的;參與社會中介機構或個人非法招生活動的;在報名、考試、錄取等招生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虛作假行爲的;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索取或者收受考生及其家長的禮品、現金和有價證券的。如違反將追究有關責任者的相應責任。
通知稱,對違反高校招生、考試管理規定的行爲,將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構成違紀的,依照黨和國家的有關規定,追究紀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各級教育紀檢監察部門要嚴肅查處招生中的違法違紀案件,對本部門、本地區、本學校招生工作監督不力或不履行監督責任的,以及瞞案不報、壓案不查的,將按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者和主管領導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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