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麗區農民於某、王某得知湖南雙峯縣來津人員在東麗區制販假證後,到上述人員暫住處,冒充公安人員以查暫住證爲名進入室內,以罰款要挾,勒索彭某等人3600元。同月16日,於某又以上述手段敲詐彭某兩部手機。
法院在判決中沒有涉及被害人是否違法之事,只稱兩被告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分別判處兩人有期徒刑8個月和6個月,並緩刑1年。
擊水律師事務所易琳律師稱,兩被告人敲詐勒索與被害人可能存在的制販假證行爲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係,後者是否構成犯罪應由法院來審理認定,普通人無權調查,冒充執法人員上門勒索便構成了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