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兩輛車爲啥要招60名司機
一轎車管理服務公司的經理在公司只有客車兩輛的情況下,竟大肆招聘客車司機,以高薪、獎金提成和養老保險等待遇爲誘餌,騙取60餘名司機共計74萬餘元。這名經理日前被本市和平區法院以詐騙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20萬元,剝奪政治權利2年。
於某是本市一家轎車管理服務公司的經理。1999年至2004年4月,於某在服務公司僅有兩輛客車的情況下,大肆招聘客運司機。於某許諾高薪、獎金提成,併爲受聘司機上養老保險等,先後收取了63名司機師傅的“工作保證金”84萬元。在部分應聘司機覺察情況不妙並多次催要下,於某退還了其中14人的部分保證金9.5萬元,其餘74.5萬元均被其花掉。後於某“失蹤”,受騙司機遂到公安機關報案。經公安機關做工作,2004年6月底,於某到公安機關投案。
於某當庭辯稱,他的行爲不是個人行爲,而是企業行爲,招聘司機一事是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的,所得款項也用於挽救單位虧損和日常開支了,他個人分文未佔,並稱他個人主觀上也沒有詐騙的想法。
法院經審理認爲,於某在單位只有兩輛長途客車、始終虧損的情況下,招聘了60餘名司機,可見他招聘的主觀動機不是爲了企業經營,佔有70餘萬元“工作保證金”不予歸還,於某的主觀動機是爲了非法佔有被害人的“工作保證金”。並且,此事沒有證據證實服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參與其中,更無證據表明錢款用於了單位。因此,於某的辯解與事實不符、與情理相悖,法院不予採納。
此外,於某投案後始終沒有如實供述佔有70餘萬元“工作保證金”的真實動機和贓款去向等主要犯罪情節,不符合法律關於自首的規定。因此,對於某的自首情節,法院不予認定。法院認爲於某詐騙人數衆多,贓款不能歸還,社會危害性大,危害後果嚴重,據此作出瞭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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