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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6日從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瞭解到,安監總局已發文要求,認真執行煤礦領導幹部下井帶班作業制度,並將其作爲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一項重點監察內容。
安監總局有關負責人說,爲切實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轉變領導幹部作風,強化安全管理,各地要抓緊制定具體的考覈辦法,以保證煤礦領導幹部能夠深入井下,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實現安全生產。
安監總局還要求,駐各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將煤礦企業貫徹執行主要領導下井帶班、跟班作業制度情況作爲一項重點監察內容,嚴格規範煤礦企業領導幹部安全生產管理行爲。儘快規範本地區煤礦企業領導幹部下井跟班、帶班工作制度,並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備案。
安監總局轉發了《山西省煤炭企業領導幹部深入井下的管理規定》,供各地在安全監管、監察工作中參照。這一規定要求,集團公司正職領導深入井下不得低於3次/月;分管生產、安全、機電、技術等方面的副職領導不得低於4次/月。領導幹部下井考覈結果要與安全獎勵掛鉤,並作爲考覈幹部的一項重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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