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天從有關部門獲悉,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城鎮房屋拆遷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精神,天津市對被拆遷人按照國家有關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免徵個人所得稅。
據瞭解,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的《關於城鎮房屋拆遷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中規定,“對拆遷居民因拆遷重新購置住房的,對購房成交價格中相當於拆遷補償款的部分免徵契稅,成交價格超過拆遷補償款的,對超過部分徵收契稅。”本市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目前,本市有關部門已經接到了財政部及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文件,本市將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辦法,作好新舊政策的銜接工作,以維護拆遷居民的正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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