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會是由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是業主集體行使權力和維護全體業主合法權益的組織。業主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業主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物業所在地的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並通告全體業主。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只能成立一個業主會。業主會自首次業主會會議召開之日起成立。已交付使用的新建物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召開首次業主會會議。1、出售建築面積達50%以上;2、業主入住率達50%以上;3、首位業主實際入住達2年以上。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不足100人的,可以直接組成業主會;100人以上的,由業主按照業主總數的一定比例推選業主代表,組成業主代表會。業主代表會的代表一般不得少於35人。業主代表會行使業主會的權力。首次業主會會議由進行前期物業管理服務的企業負責召集。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符合規定條件之日起15日內,告知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並在其指導下組織召集首次業主會會議。對符合條件不召集的物業管理企業,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責成其限期召集,在限期內仍不召集的,在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由居民委員會組織召集或者由業主推薦的代表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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