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10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今後,人民法庭作爲基層人民法院派出機構的設置應當堅持面向農村、面向基層、面向羣衆,主要在農村和城鄉接合部設立,城市市區今後不再新設人民法庭。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說,在農村和城鄉接合部設置人民法庭時,到底是幾個鄉鎮、多少人口設置一個人民法庭,最高人民法院不作硬性的規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實際情況自己決定,但設置必須符合便於人民羣衆訴訟,又要便於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高效行使審判權的原則、“三個面向”和設置人民法庭的基本要求。
這位負責人表示,城市市區今後不再新設人民法庭,但目前還有一定數量的城市市區保留着人民法庭。這些城市人民法庭的存廢,最高人民法院目前不作統一規定,由各地根據具體情況自己決定是撤是留。
最高人民法院還提出人民法庭的設置應當符合的要求和條件:一是法庭設置佈局合理;二是必須有三名以上法官、一名書記員,有條件的可以配備法警;三是有專門的審判和辦公用房,有必要的交通工具和通信設備;四是過去三年平均受理案件不少於200件,但山區、草原、林區和邊遠地區受理案件的數量可由高級法院根據具體情況確定。由於東部地區與中西部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差異較大,在執行人民法庭的設置規定時,應當符合當地實際。條件好的地區,人民法庭的規模可以適當大一些;條件相對較差的地區,人民法庭的規模和人員配置,可以選擇低限執行。
據瞭解,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人民法庭原則上要撤併,有可能導致人民羣衆訴訟有一些不便。爲解決這部分羣衆的“訴訟難”問題,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基層人民法院要加大巡迴審理力度,採用不同方式實行巡迴審理。可以設置固定巡迴審理點,派人定期到巡迴審理點審理案件;對人煙稀少、地域遼闊、交通不便、到巡迴審理點訴訟仍不方便的地方,可以不定期地進行巡迴審理;雖然交通比較方便,但在農忙季節,或者巡迴審理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比“坐堂問案”更好的,如贍養、人身損害等當事人行動確有不便的案件,也可以不定期地進行巡迴審理,就地辦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