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日(10日)從天津市財政局獲悉,本市日前發出《關於調整2005年度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數額的通知》,確定今年本市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在53430元(含53430元)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部分按有關規定徵稅。
按照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而根據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公佈2004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通知》公佈的數據,2004年度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爲17810元,3倍爲53430元。因此,2005年本市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在2004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倍(含3倍)即53430元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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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對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考慮到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於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爲一次性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爲: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爲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
按照上述方法計算的個人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單位在支付時一次性代扣。個人按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在計稅時應予以扣除。
個人在解除勞動合同後又再次任職、受僱的,對個人已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不再與再次任職、受僱的工資、薪金所得合併計算補繳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工資、薪金所得適用)
級數 級距 稅率(%) 速算扣除數
1 不超過500元的 5 0
2 超過500元至2000元部分 10 25
3 超過2000元至5000元部分 15 125
4 超過5000元至20000元部分 20 375
5 超過20000元至40000元部分 25 1375
6 超過40000元至60000元部分 30 3375
7 超過60000元至80000元部分 35 6375
8 超過80000元至100000元部分 40 10375
9 超過100000元的部分 45 15375
如:某人某月所得工資收入3500元,應繳納個人所得稅=(3500-1000)×15% - 125=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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