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假名人郭振清接受《法制早報》記者採訪時說:“我要起訴非法改造圓明園的人!”
檢察機關,可就“圓明園事件”提起訴訟——前提是:向最高檢察院提出申請,由最高檢察院指定一位或幾位檢察官,代表最高檢察院,對此進行公益訴訟。
中國人民大學楊建順教授:“如果圓明園防滲工程構成環境破壞,任何一個公民或者組織都可以向主管的行政機關提出停止工程的意見,行政機關不作爲,公民或組織可以向法院提起以該行政機關爲被告的行政公益訴訟。”“圓明園事件”
面臨公益訴訟?“蘇丹紅”事件尚在旋渦之中,涉嫌破壞環境的圓明園防滲工程又遭到質疑和反對。如果說“蘇丹紅”和“圓明園”之間有什麼關係的話,那就是:涉及公共利益的事件——誰可以對他們提起訴訟。
公益訴訟“圓明園事件”候選對象:
原告身份:個人
法律依據、訴訟途徑:
(1)依據《環保法》第六條,即:“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2)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身份:NGO(涉及環保的非政府組織)
法律依據、訴訟途徑: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身份:北京市檢察機關
法律依據、訴訟途徑:
檢察機關以“公益訴訟的原告”身份,代表國家和公衆利益提起民事訴訟(四川省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部門已率先提出了設立“公益訴訟人”制度)
原告身份:外地檢察機關
法律依據、訴訟途徑:
可向最高檢察院提出申請,由最高檢察院指定一位或幾位檢察官,代表最高檢察院進行公益訴訟。“我要起訴‘圓明園’”
2005年4月8日,本報記者接到郭振清打來的電話,他的第一句話就是:“我要起訴圓明園,不,我要起訴非法改造圓明園的人!”
郭振清因爲打假而出名。
他說:“打假是爲了公益,起訴破壞圓明園的人也是爲了公益,圓明園是國寶,如果對圓明園造成毀壞,我當然有責任也有權利去起訴。現在我已經準備了比較充分的證據材料。”
據郭振清介紹,目前他的法律依據是《環保法》第六條,即“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全國訴訟法學研究會副祕書長、中國人民大學民事訴訟法研究室主任湯維建教授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說:“中國有大量關注環境問題的個人,如果有公益訴訟制度支持,他們都可以提出訴訟,並且發揮主要作用,這對破壞環境者將是極大的制度制約,將會大量減少環境破壞事件。”
關鍵問題是,郭振清所說的《環保法》第六條能否成爲法院爲其立案的依據。
中國政法大學博士生導師劉莘教授認爲《環保法》中的“控告”二字,不能涵蓋“訴訟”。她說:“如果僅僅依據這個法條引起訴訟,勢必會造成訴訟的混亂。當事人的出發點再好,也不會取得相應的效果。”
也有專家認爲,在目前公益訴訟法律匱乏的情況下,依據該條款起訴,也在情理之中,“控告”一詞從其廣泛的劃分上,應當包括向法院的起訴行爲。修改民訴法公益訴訟制度有望確立有着豐富經驗、曾經代理過多起公益訴訟業務的呂亞紅律師分析認爲:民事訴訟中對當事人資格的限定是公益訴訟最大的障礙。
某一公益事件如果與個人沒有利害關係,即使能夠引發訴訟程序,在我國目前民事訴訟法規定關於當事人資格的限定情況下,往往要以敗訴或被法院駁回起訴而告終。
比如前兩年,在河南的漯河市,有一位女教師狀告當地酒廠,要求法院判令酒廠在產品上註明成分、警示標識,但一、二審法院均駁回起訴。法院的理由很充分,原告與本案無利害關係,這是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明文規定。
今年4月在成都召開的《民事訴訟法修改建議稿》研討會上,中國訴訟法學會名譽會長江偉教授透露,公益訴訟制度有望得到具體的確立。
全國政協常委、民建中央副主席黃關從撰文指出:經濟領域的不正當競爭、壟斷而造成的對消費者的利益損害;造成環境污染但又沒有直接侵害某一具體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直接利益的;國有資產的流失,又沒有相應的提起訴訟者的等等情形,無不與整個社會生活密切相關,這些合法權益被侵犯,但又沒有直接的提起者,即不存在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原告的,因而訴訟就無從提起,合法權益當然也無法得到法律的保護。
所以,確立公益訴訟制度的前提是在《民事訴訟法》中拓展當事人的概念,修改《民事訴訟法》第108條關於“原告是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當事人”之規定。公益訴訟突破口——《行政訴訟法》個人提起公益訴訟幾乎無路徑可尋,涉及環保的非政府組織(NGO)在全國大大小小有近千家,他們是否可以提起公益訴訟呢?
“NGO和個人提起公益訴訟一樣沒有法律上充足的依據。”中國人民大學楊建順教授分析說,“所謂的沒有法律依據只是講,沒有具體的公益訴訟法律,但並不是不可以訴訟。我們只須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楊建順教授舉例說:“如果圓明園防滲工程可能構成環境破壞,任何一個公民或者組織都可以向主管的行政機關提出停止工程的意見,行政機關置之不理(也就是不作爲)的話,這個公民或組織可以向法院提起以該行政機關爲被告的行政公益訴訟。”
郭振清知道他所面臨的一系列難題。“不管多難,我也會往上衝。我已經報名參加4月13日國家環保總局專門針對圓明園事件的聽證會。這次會議能否給老百姓一個滿意的交代,我們拭目以待。”
“異地公益訴訟制度”
可否啓動“結合我國目前國情,建議暫時把有權提起公益訴訟的原告定爲檢察院,使之有權代表國家和公衆利益提起民事訴訟。”黃關從的話還沒落地,四川省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部門就在全國率先提出了設立“公益訴訟人”制度。
4月8日,四川省檢察院的一位負責人告訴記者,檢察機關支持公益訴訟必須符合3個條件:一是發生了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公民民事權益的事實;二是被支持起訴主體無過錯;三是被支持起訴主體尚未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記者詢問,像北京圓明園這樣的事情能否列入檢察機關訴訟的範圍?這位負責人很謹慎的說:“我們不可能去北京起訴,這涉及管轄權的問題。如果發生在我們這裏,應該可以列入起訴的範圍。”
中國政法大學的吳宏耀博士分析了檢察機關作爲公益訴訟主體的資格問題:
雖然四川省的檢察機關不能到北京對圓明園事件提起訴訟,他們可以向最高檢察院提出申請,然後由最高檢察院指定一位或幾位檢察官,代表最高檢察院,對此案件進行公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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