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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根據重慶市檢察院指定管轄,由該市萬州區檢察院查辦的巫山縣移民局原局長向登良受賄一案,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向登良有期徒刑十年。
經查,向登良從2002年1月至2004年4月期間,利用擔任巫山縣移民局副局長、局長的職務之便,分8次共收受重慶某地質勘察隊副隊長劉某及萬縣市某化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某現金共計16.5萬元。
庭審時,向登良及其辯護人辯稱收受的這16.5萬元不是受賄款,其中一部分是劉某、王某送給他的專家評審費,是合法報酬不屬受賄。另外的款項系劉某、王某看望向登良生病的岳父及幫助其兒子讀書等送的錢,而且是在雙方工作關係結束後給的,事前雙方也沒有約定,因此也不屬於受賄。
針對其辯解,萬州區檢察院的主訴檢察官陳慶萍指出,從本案收集的證據來看,並無證據證明向登良系當時的巫山縣移民房屋地質安全專家評審組的成員,也無證據證實劉某送給向登良的款項是專家評審費。
同時,劉某、向某在向登良岳父生病及幫助其兒子讀書中送的錢,雖然以前雙方沒有事先約定,但行賄人劉某、王某是基於向登良當時的身份、職務和先前已經爲他們謀取了利益的緣故才送的錢,只不過是假以“看望其岳父生病”和“送錢給他兒子讀書”爲名而已,不影響受賄性質的定性。
經過控辯雙方激烈的辯論,法院支持了公訴機關的指控,依法作出了上述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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