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旅行社總會計師在任職期間以權謀私,挪用公款270餘萬元進行營利活動,同時,因其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給單位造成損失290餘萬元。檢察機關日前以涉嫌挪用公款罪、玩忽職守罪、貪污罪依法對其提起公訴,今天上午,河西區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公開審理。
宋某,男,59歲,大專文化,出生于山西省,於1992年至2004年2月擔任本市某旅行社總會計師,主管本單位財務部全面工作。
1993年9月至1994年8月,宋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先後將本單位的五張轉賬支票,金額共計人民幣220餘萬元擅自借給李某(另案處理),用於投資經營大飯店,直至2000年6月,李某纔將該款歸還。1993年9月至1994年9月,宋某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先後8次將本單位的部分外匯與李某進行兌換,並在得知李某支付的換匯支票均被銀行頂票後,未採取有效措施,給國家造成33.8萬美元(摺合人民幣290餘萬元)的重大經濟損失。1996年,在該旅行社向一家房地產開發公司購買房屋過程中,宋某夥同本單位總經理陳某(另案處理)將房地產公司補償的一套房屋給予單位黨支部書記吳某某,得款3萬元私分。宋某個人實得人民幣2萬元。
1996年8月,宋某與陳某、吳某某、劉某、馬某共同以各自家屬名義註冊成立了一家商貿有限公司,由劉某負責日常經營。1998年6月,經宋某及陳某、吳某某同意,將本單位公款50萬元借予該商貿公司,由劉某用於經營。後經偵查成案。
檢察機關認爲,宋某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工作嚴重不負責任,致使本單位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價值人民幣290餘萬元;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先後兩次挪用本單位公款270餘萬元,進行營利活動,侵吞本單位公款計人民幣2萬元,其行爲已觸犯了刑法,應當以玩忽職守罪、挪用公款罪、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今日法庭上,宋某表示對起訴書指控犯罪事實有異議。宋某辯稱,自己並沒有挪用公款,也與李某沒有任何個人關係。當初由於單位有一筆富餘資金,於是通過信託公司將此款項借給了一家飯店,雙方簽訂了合同及確認書,那時李某任該飯店的副總,雙方遂由此相識。因此,宋某認爲公訴機關指控其擅自將220餘萬元借給李某,與事實不符。庭審中,李某所在飯店的原總經理出庭作證,其證實了李某在飯店的職務,並指出220餘萬元借款的支票收款人一欄記載的是飯店的名稱,並非李某個人。關於與李某兌換美金一事,宋某亦辯稱經過了旅行社領導的同意,不應由自己承擔責任。截至發稿時,公訴人仍在向法庭提交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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