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毒品80餘克的被告人付某,昨天在本市南開區人民法院受審。同時受審的還有爲付某居間介紹販賣毒品的兩名被告人。
2004年11月,本市吸毒人員李某與被告人趙某聯繫購買毒品海洛因,趙某遂與被告人王某聯繫購買。王某又聯繫被告人付某購買毒品。經王某從中介紹,李某以100元的價格購買了付某提供的毒品海洛因一包,進行驗看,並通過王某、趙某與付某約定了購買毒品的數量及價格。23日晚8時許,付某在攜帶毒品竄至某醫院門前向李某出售時,被公安機關抓獲。民警當場收繳毒品76.74克,之後又從付某家中收繳毒品8.2克。民警經偵查,又將王某、趙某分別抓獲歸案。
對於上述指控事實,三被告人供認不諱。本案公訴人認爲,被告人付某向他人出售毒品海洛因共計84.94克。被告人王某、趙某居間介紹他人買賣毒品海洛因76.74克。三被告人之行爲均已觸犯我國《刑法》有關條款,應以販賣毒品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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