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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消費者貸款買房卻不按時還款,被銀行推上被告席。藉助法律,銀行解除了與該購房人的貸款合同,購房人被判處在判決生效後15日內如數償還剩餘貸款及利息。
1999年2月,馮女士與銀行簽訂了一份住房貸款合同,向銀行貸款4.9萬元用於購買坐落於天津市河北區金鐘河大街的一套房屋,貸款期限爲12年,月等額還款本息460餘元。合同簽訂後,1999年3月,銀行發放了4.9萬元的貸款。但是,馮女士在履行了一段還款義務後便不再還貸,至訴訟時已超過22個月未履行還款義務,尚欠銀行貸款本金和利息共計4萬餘元。
由此,銀行將馮女士訴至法院要求解除貸款合同;馮女士償還本息,並給付滯納金等。
法庭上,馮女士辯稱自己不還款是因爲房子手續不齊全。
河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原被告簽訂的住房借款合同真實有效,原告方銀行按照借款合同約定按時發放了貸款,但被告馮女士卻未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其行爲屬於違約。對原告辯稱一節,因原告未能加以證實法院未予考慮。由此作出如上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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