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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今天從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獲悉,該法院分析了2002年以來審理過的國家工作人員涉嫌貪污犯罪案件,發現,國有企業領導幹部和財務人員犯罪現象突出,佔被告人總數的76%,涉案金額達678萬餘元,佔涉案總額的91.8%。
研究人員分析其原因在於,在改革進程中,企業權力越來越集中在以經理階層爲代表的經營管理者手中,形成大權獨攬,企業重大事務包括企業財務缺乏監督,形成了長官意志,各單位財務人員的去留全憑領導一句話,導致了企業高層管理人員貪污犯罪的猖獗和蔓延。在此情況下,財務的監督制約功能不具備,於是出現兩種情況:一是有的單位領導不檢點,唆使或迫使財務人員做假賬,財務人員無法違背,乾脆同流合污,最後都跌進犯罪的泥坑。二是財務人員與領導兩相情願,相互勾結,大肆貪污,最後雙雙落馬。
研究發現,用直接手段貪污的佔案件總數的94.7%。財務人員一般採取收入不記賬、虛開發票平賬等赤裸裸的方法;領導人員則私自作主,任意截留公款據爲己有;其他業務人員或倉庫保管員則利用職務之便,倒賣公共財物。如,北京市豐臺區某中學校長姜某,利用負責該校的全面工作及本學校的裝修工程的職務之便,在經手該校校舍裝修並負責結算工程款的過程中,採取用假髮票平賬的手段,將本單位工程款人民幣20萬元據爲己有。姜某還在1999年間,以爲本單位支付材料費爲名,採用假髮票平賬的手段,將本單位公款27萬餘元轉出,後幾經轉款提成現金後,據爲己有。這些款項全部由姜某經手並獨自結算,連財務人員都無從掌握其收支情況,幾乎完全在暗箱中操作,爲侵吞公款創造了條件。
有關研究人員分析涉案人的犯罪原因後發現,單位領導,尤其是“一把手”的權力缺乏制約是貪污犯罪的重要誘因。在我國,以國家爲主體的監督制約如權力監督、司法監督、行政監督以及黨的監督中,對權力的監督是最難的,也是最薄弱的。在權力與監督的較量中,由於監督者的人財物在各級領導、財務人員及其他被監督者手裏,所以往往較量的結果是權力佔上風。這就使必要的監督流於形式,爲一些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違法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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