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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人:新聞出版總署圖書司負責人
爲切實保證圖書質量,適應新形勢下圖書出版管理工作的需要,依法加強監管,新聞出版總署對原有圖書質量管理規定進行修訂。新的《圖書質量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已於2005年3月1日起施行。新聞出版總署圖書司負責人就這一《規定》進行了解讀。
新《圖書質量管理規定》的特點
質量是圖書的生命,法規是規範的準繩。新《規定》突出了政府必須監管、圖書出版者必須履行的職責。可操作性明顯加強,表述更加嚴密、清晰。
新聞出版總署在1997年3月3日公佈了《圖書質量管理規定》,對提高圖書出版質量、強化圖書質量管理起了重要作用。但是,經過幾年的實施,發現該規定法律依據不足、內容繁瑣、操作性不強的問題比較突出。爲此,總署着手對該規定進行修訂工作。
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
這次修訂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調整了體例。爲使《規定》更加簡明直觀,從原先的五章二十三條雙層結構調整爲二十條單層結構。
增加了新的法律依據。原《規定》僅以《出版管理條例》爲依據,法律依據不足。這次修訂稿增加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作爲法律依據。凡強制性規定,必須有法律依據。凡原《規定》中強制性規定沒有法律依據的,這次修訂一律予以刪除或者修改。
突出了規定的可操作性。對實踐中無法操作、無法量化的規定予以刪除或修改。如原《規定》中將圖書質量分爲四級,不易操作,本次修改爲合格與不合格兩級。
增加了出版內容不合格圖書的處罰規定。圖書質量包括內容質量,但原《規定》缺乏對出版內容不合格圖書的處罰規定,本次修訂解決了這一問題,增加了規定的權威性,加大了規範力度。
增加規定了適用的時限。明確出版時間超過十年且無再版或者重印的圖書,不再適用本《規定》。
對原《規定》附件《圖書編校質量差錯率的計算方法》存在“偏嚴”問題進行了修訂。如將原來的書眉、中縫的差錯每處計1個錯,改爲無論有幾處,凡重複出現的,均按差錯基數加1倍計算。
對出版不合格圖書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
經檢查屬編校質量不合格的圖書,差錯率在萬分之一以上萬分之五以下的,出版單位必須自檢查結果公佈之日起30天內全部收回,改正重印後可以繼續發行;差錯率在萬分之五以上的,必須全部收回。讀者購買的印製質量不合格的圖書,出版單位必須及時予以收回、調換。
對出版編校質量不合格圖書的出版單位,由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予以警告,可以根據情節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一年內造成三種以上圖書不合格或者連續兩年造成圖書不合格的直接責任者,由省級出版行政部門註銷其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三年之內不得從事出版編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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