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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中國政法大學原校長陳光中 右:中國政法大學原校長江平 |
佘祥林錯案經媒體曝光後,在社會上引起強烈反響。在佘祥林錯案中,體現出我國傳統思維在刑事司法領域的兩大弊端:一個是辦案機關不是用現代刑事司法的觀念來指導偵查、指導破案,主要表現在有些地方對“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的關係把握上,重打擊犯罪,輕人權保護,特別是對犯罪嫌疑人的權利保障認識不到位,或者說明顯漠視。第二就是當地有關部門干預公檢法機關辦理案件,使得辦案機關不能真正實現有效地“互相制約”,導致此案一錯再錯。另外,偵查隊伍客觀上破案的壓力大,主觀上對破案急功近利,甚至以此邀功請賞,也是不可忽視的因素。
類似案件的發生,都會讓人想到是否存在刑訊逼供的問題。杜絕刑訊逼供,單純要求司法人員從思想觀念上轉變是明顯不夠的。法治社會主要要求把觀念落實到制度上,靠制度保障。刑事訴訟立法儘管明確提出嚴禁刑訊逼供(而不是一般的禁止),但相關的具體制度跟不上,不足以遏制刑訊逼供。包括我在內的許多學者,都認爲如何從法律上遏制刑訊逼供,是修改刑事訴訟法的重點問題之一;偵查過程中只要措施跟上,刑訊逼供是能遏制住的。具體來說,首先,對犯罪嫌疑人的訊問應在合法羈押場所即看守所進行。刑訊逼供一般發生在犯罪嫌疑人進看守所之前,而不是在看守所。可以考慮通過立法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一旦被拘留審查,就必須及時送到看守所,而不是放在警察手裏。但現在根據警察法,留置的時間最長可達48小時,在48小時內怎麼防止刑訊逼供就是一個問題。因爲在實踐中,警察把犯罪嫌疑人放到看守所以外的、警察認爲合適的地點,像佘祥林被關押十天十一夜,我就懷疑是不是在看守所裏發生的。
第二,按照發達國家法治社會的做法,犯罪嫌疑人接受警察訊問,要有律師在場。這裏的律師不一定是犯罪嫌疑人請來的律師,可以是臨時提供法律援助的值班律師。
第三,現在很多國家都搞錄音錄像,而且錄音錄像不是由偵查人員負責,而是由第三者(譬如說看守所)負責。同時要強調必須是全程的錄音錄像。考慮到中國經濟還不發達的國情,如果說錄像花錢太多,那麼錄音還是很便宜的。所以我認爲在當前至少要做到只要警察訊問就必須全程錄音。
第四,在證據制度中確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以非法手段獲得的口供不得作爲證據使用。我們應事先告訴犯罪嫌疑人被訊問時的權利是什麼。總之,如果有這幾條跟上去,情況就大不一樣。
有記者問我,學界一直呼籲無罪推定、疑罪從無,但在佘祥林案中,辦案人員認爲輕易宣判無罪會給被害人帶來傷害,因此實行了疑罪從輕。爲什麼在實踐層面,疑罪從無不易推行?實際上,“疑罪從輕”也是“疑罪從有”。我認爲這是一個社會民衆的法治意識問題。現代司法理念要求,辦案既講盡力,又講文明取證,而不能單純追求高破案率,搞不擇手段的破案。另外,領導、學者以及民衆要達成一個共識:疑罪從無。疑案存在兩種可能,可能是犯罪,也可能是無辜。而且,當證據證明到相當的程度時,會出現犯罪嫌疑人作案的可能性大於沒有作案、大於無罪的情況,但定案時,必須要求證據確實充分,排除其他可能性;否則,應視爲證據不足,作無罪處理。這纔是真正做到了疑罪從無,也就是無罪推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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