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本市河西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名譽權糾紛案件。某高校教師以市語言學會在網上發佈關於其剽竊問題信息、使其名譽嚴重受損爲由訴至法院,要求語言學會停止對其名譽權的侵害,在中國學術批評網等相關刊物上道歉,賠償其精神損失費一萬元,並承擔公證費900元及訴訟費等相關費用。
原告訴稱,本市語言學會於2004年8月27日開始,在中國學術批評網上發表天津市語言學會致天津市有關領導和某高校關於沈某剽竊問題的公開信,文中多次提到沈某剽竊他人公開發表的論文十篇。此外,語言學會還曾向有關單位寄送信函,其主旨亦在於向各有關方面反映沈某的所謂“剽竊”問題。爲此,沈某認爲,語言學會的行爲嚴重地侵害了其名譽權,給其造成極大的精神損害。爲維護合法權益,沈某訴至法院。
對此,本市語言學會有關負責人表示,該學會於去年6月接到舉報稱,沈某申報正高職稱的科研成果——2003年出版的《求是集》中剽竊他人公開發表的論文十篇。得此線索後,語言學會即進行調查覈實,後發現此事屬實,十篇論文與原件完全相同,從標題到正文隻字未改。爲維護學術健康發展,遏制歪風,該學會遂將此事在網上發佈。其間,沈某所在學校亦對沈某違反學術規範的行爲給予了通報批評。
今日法庭上沈某表示,《求是集》中有13篇論文系合作作品,其餘均由其獨立完成。發表該書前其已徵得主要合作者董某及封某的同意,其餘兩名合作者因未能聯繫上而沒有通知。2003年4月該書發表時,由於其正在國外任教,所以將有關事宜委託給了妻子,對細節問題未做過多瞭解,同年8月底回國後才知妻子在書中未寫“合編合著”字樣,僅寫了沈某一人編著,爲此,沈某先後找到所在學校及該書出版社澄清事實,並要求註銷書號,進行改版。沈某認爲,語言學會發布的公開信內容失實,應承擔相關責任。
針對沈某所做陳述,語言學會代理人表示,沈某《求是集》大量剽竊他人作品已成既定事實,且有相關作品作者、沈某所在高校工作人員及一系書證材料證明。沈某提出的訴請既無事實也無法律依據,因此要求法院予以駁回。
事實調查部分結束後,法官宣佈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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