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從網上看到外地出售複製銀行卡、克隆銀行卡的軟件後,便萌生僞造信用卡詐騙的念頭,經與同居女友合謀後,赴外地購得銀行卡複製器、驅動軟件以及空白磁卡。後其又以每月3000元的高薪僱傭網友使用其變造的信用卡在各大商場超市詐騙商品價值2萬餘元。昨日,天津市紅橋區人民檢察院以信用卡詐騙罪對4名涉案人依法提起公訴,法院將擇期開庭審理此案。
檢察機關在起訴書中指控稱,2004年9月,被告人羅某從網上看到徐州市刊登的出售複製銀行卡、克隆銀行卡軟件的廣告後,遂產生僞造信用卡詐騙的念頭。經與被告人張某(羅的同居女友)合謀,二人同去徐州市購買了銀行卡複製器等物品。回到本市後,二人購買了一張名爲“張晨”的假身份證,並以此身份證在本市農業銀行購買信用卡金穗商聯卡20張(每張面值100元),又以羅本人的身份證購買商聯卡10張,以及金穗美食卡2張,二人在其租住的居室內利用其購買的制卡工具以及設備,僞造、變造本市農業銀行金穗商聯卡、金穗美食卡多次。後被告人分別糾集張某、付某某、張某某使用變造的金穗商聯卡在本市各大超市商場進行詐騙。
2004年10月17日至21日,被告人羅某糾集張某使用2張變造的金穗商聯卡(合計1000元),在某珠寶公司騙購金項鍊1條,價值982元,使用13張變造的金穗商聯卡13張(面值8000元)騙購價值8600元的摩托羅拉手機2部,實騙金額8000元。被告人羅某又以每天100元的報酬就使用假卡消費與網友付某某達成意向。2人在某珠寶公司和某大型商場騙購金飾品3件,價值4500餘元。同日,兩人使用1張2200元變造的金穗商聯卡在某大型商場騙購價值2087.6元金飾品未遂。被告人付某某又糾集張某某於23日使用變造的信用卡騙購價值4160元的手機2部,欲騙購另2部價值4360元的手機未遂。此後,上述兩被告人在本市多家超市騙購各類商品1734元,騙購部分商品未遂。此後,付某某又使用變造的信用卡騙購各類商品價值1174元。11月6日,警方在抓捕被告人羅某、張某的行動中,從2人租住的居室內當場查獲制卡工具、設備以及空白卡14張、22張僞造好的農行金穗美食卡、變造的金穗商聯卡19張。
檢察機關審查後認爲,被告人羅某、張某、付某某、張某某4人利用變造的信用卡騙購國家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爲已觸犯《刑法》,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應依法追究4名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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