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維護本市良好的社會治安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嚴禁舉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二、嚴禁通過互聯網、手機短信和其他方式組織、煽動舉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三、對非法集會、遊行、示威活動,公安機關將堅決依法處置。對舉行非法集會、遊行、示威活動的組織者和直接責任人、聚衆擾亂社會秩序和藉機進行打砸等違法犯罪行爲的違法犯罪人員,公安機關將堅決依法查處。
四、對在2005年4月16日趁涉日遊行示威之機,打砸公私財物、擾亂社會秩序的違法犯罪人員,公安機關正在依法追捕,有關違法犯罪人員應當儘早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同時希望廣大知情的羣衆積極向公安機關舉報。
五、廣大羣衆要相信黨和政府一定能夠從國家、民族的長遠和根本利益出發,正確處理好中日關係,以大局爲重,冷靜理智、合法有序地表達自己的情感,自覺維護社會秩序,不信謠,不傳謠,防止被別有用心的人利用,用實際行動來維護來之不易的安定團結的大好局面,把強烈的愛國熱情轉化爲做好本職工作和刻苦學習的實際行動,爲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貢獻力量。
上海市公安局
二00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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