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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27日下午通過的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管理將引入聘任制,即機關根據需要,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對專業性較強的職位和輔助性職位實行聘任制。
有關專家認爲,聘任制相對於傳統公務員的選任制和委任制,有利於進一步解決公務員能進不能出、缺乏活力等問題。近20年來國外公務員管理越來越多地採用聘任制。此舉爲機關吸引優秀的人才特別是專業技術人才開闢了一條合法的渠道,爲使用輔助性、操作性的人員提供一種靈活、便捷的方式。
按照法律規定,機關聘任公務員可以參照公務員考試錄用的程序進行公開招聘,也可以從符合條件的人員中直接選聘。機關聘任公務員應當按照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書面的聘任合同,確定機關與所聘公務員雙方的權利、義務。聘任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後可以變更或者解除。
法律規定,聘任合同期限爲1年至5年。聘任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爲1個月至6個月。聘任制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協議工資制,具體辦法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
法律還確立國家建立人事爭議仲裁製度。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需要設立。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公務員主管部門的代表、聘用機關的代表、聘任制公務員的代表以及法律專家組成。聘任制公務員與所在機關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爭議的,可以自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裁決生效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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