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法》二審通過正式公佈明年1月1日起實施
昨天下午,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這部法律從開始起草到正式通過歷時5年,修改14稿,將於明年1月1日正式實施。昨天下午,人大新聞局就剛剛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舉行了新聞發佈會,全國人大法工委副主任李飛和人事部副部長、公務員法起草領導小組成員侯建良就公務員範圍確定、公務員工資等熱門話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公務員必須滿足三定義
【法規原文】本法所指公務員,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權威解釋】侯建良表示,1985年制定的《公務員管理暫行條例》中,在確定公務員範圍上,只是模糊地說:“行政機關人員”,而《公務員法》則擴大了這個範圍,將“其他黨政機關、社會組織”等機構符合這三個定義的工作人員都納入到了公務員範圍中。具體說,就是除了國家機關外,人大、政協、民主黨派以及其他一些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都納入到了公務員範圍內。
公務員分爲三大類管理
【法規原文】國家實行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根據公務員職位類別設置公務員職務序列。
【權威解釋】侯建良介紹,與《暫行條例》相比,《公務員法》最大的區別就是對公務員實行分類管理,首次將公務員按照工作性質分爲三類: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國務院還可以在條件成熟的時候增加公務員類別。首次明確“聘用制”公務員
【法規原文】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對專業性較強的職位和輔助性職位實行聘任制。
【權威解釋】侯建良表示,以前的公務員都是錄用的,不存在聘用問題。這次在公務員法律中首次明確了“聘用制”公務員的“合法身份”。所謂“專業性要求較強”的具體指:金融、財會、法律、化驗等職位的公務員;“輔助性”主要指:書寫員、錄入員、資料保管員等人。與普通公務員相比,這些聘用制公務員所享受的福利、待遇將少一些,但這些“聘用制公務員”會與機關單位簽訂一份協議。此外,《公務員法》還專門制定了“人事爭議仲裁製度”,如果出現爭議,聘用制公務員可以去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淘汰制”打破“鐵飯碗”
【法規原文】辭退公務員,按照慣例權限決定,辭退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辭退的公務員。
【權威解釋】李飛介紹,《公務員法》建立了公務員的“三口”流動制度。三口指入口(錄用)、出口(離開公務員編制)、樓梯口(職務級別上升、下降),用法律形式確定了公務員有上有下、有進有出的人事機制。他特別強調出口,公務員的出口除了退休這個正常出口外,還有“辭退”、“開除”、“淘汰”等特別出口形式。那些大錯沒有、小錯不斷,佔着位置不幹活的公務員要小心了,這些人很有可能從“淘汰”這個口出去。此外,《公務員法》還特別制定了“培訓”一章,保證對公務員的定期培訓制度。
公務員取消工齡工資
【法規原文】公務員實行國家統一的職務及與級別相結合的工資制度。
【權威解釋】侯建良表示,原來《暫行條例》對公務員工資的規定有四個方面內容: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工齡工資+基本工資。而伴隨着《公務員法》明年1月1日正式施行,工齡工資和職務工資也將隨之取消。而公務員的工資實行增長機制,和國家經濟發展相適應,具體說就是國家通過工資的社會調查,進行比較,然後將比較結果作爲調整公務員工資水平的依據。
領導離職有三年從業限制
【法規原文】公務員辭去公職或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權威解釋】李飛表示,現在很多領導,在任公職的時候給企業開方便之門,但當時不要好處,等到退休了,再到這個企業去任職,拿好處。此外,公務員任公職時肯定掌握有一些資源,到這家企業任職,那麼對其他同行企業是不公平的。這條規定是爲了避免利益衝突以及不公平競爭制定的。但是我們不反對公務員離職後到社會上發揮餘熱,但前提是先要像出鍋的熱麪條過水冷卻一下,再發揮餘熱不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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