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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新《信訪條例》:新修訂的《信訪條例》新增與修改的條款佔90%
“修訂前的《信訪條例》共有6章44條,修訂以後是7章51條,新修改和增加的條款佔條例條款的90%。”國家信訪局副局長衛金木28日在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說,“從這個數字可以看出,新條例的內容幾乎是全新的。”
衛金木認爲,新增加和修改的內容充分反映了信訪工作的實際和客觀需要,很多具有突破性,回答了當前信訪工作迫切需要回答的問題。新條例的制度化、程序化、規範化程度更高,而且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更強。新舊條例的不同點主要體現在暢通信訪渠道、創新工作機制、強化工作責任、維護信訪秩序4個方面,這既是《信訪條例》修訂的着重點,也是新條例的新特點。
據介紹,新修訂的《信訪條例》充分體現了以人爲本的執政理念和全心全意爲人民服務的宗旨,充分體現了民主與法制的精神,充分體現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主要體現在五個方面:明確了“一個目的”,即保持各級人民政府同人民羣衆的密切聯繫,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信訪秩序;規範了“兩個行爲”,即規範了信訪工作責任主體的工作行爲和信訪人的信訪行爲;強化了“三個責任”,即強化了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責任、信訪工作機構的責任和信訪人的權利義務與責任;突出了“四個重點”,即暢通信訪渠道,創新工作機制,強化工作責任,維護信訪秩序;確立了“五個原則”,即“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標本兼治、預防和化解矛盾相結合”原則,公開便民原則,“雙向規範”原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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