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自5月1日起正式實施。北京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範圍包括:舊城的整體保護、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具有保護價值的建築的保護。
《條例》根據《北京市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國務院的批覆內容進行了修改,並進行了三次審議,其最大的亮點是將“降低舊城人口密度”內容寫入法規。
據悉,根據國務院批覆中提出的“有序引導中心城人口和功能的疏解與調整”精神,以及總規劃中“積極疏解舊城的居住人口的規定”,《條例》在第二十一條規定,市和有關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護規劃的要求,制定調整舊城城市功能和疏解舊城居住人口的政策和措施,鼓勵居民遷出舊城市,降低舊城人口密度,逐步改善舊城居民的居住條件。
此外,《條例》還規定,對負有保護北京歷史文化名城職責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出現違法調整保護規劃、違法調整歷史文化街區範圍、違法審批、濫用職權等情形下,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條例》對違法拆除、改建、擴建具有保護價值的建築,以及未按有關保護規劃的要求和風貌修繕標準履行管理、維護、修繕義務的,處以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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